中國消費者報沈陽訊(記者 王文郁)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往往存在著多種法律關系并存的情況,對案件審理的法律適用、裁判尺度提出更高要求。3月23日,為促進裁判公平統一,有效化解矛盾,切實提高審判效率,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沈陽中院)發布《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審判實務問題解答》。
據了解,沈陽中院民一庭對該類案件審理中的爭議問題進行認真調研梳理,充分聽取相關單位的意見建議,經市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審判實務問題解答》。此問題解答以相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為基礎,借鑒上級法院及地方法院的主流觀點,并結合沈陽地區審判實際,集中解答了15個問題。其中,歸類解答的部分核心及廣受關注的問答包括:
問題:好意同乘法律責任如何認定?
解答:無償搭乘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損害,被搭乘人有過錯的,應承擔適當的賠償責任。搭乘人有過錯的,應當減輕被搭乘人的責任。搭乘人明知機動車存在超載或酒后駕駛、未取得駕駛資格等情形的,搭乘人仍堅持搭乘的,應當認定存在“過錯”。
問題:如何把握《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中規定“出借車輛人過錯”?
解答:機動車出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為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中的“過錯”:一、出借機動車不符合《沈陽市道路車輛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上路行駛條件,且機動車存在安全隱患的;二、出借機動車未按規定投保交強險;三、出借機動車未進行年檢,且交通事故成因與車輛未年檢有因果關系的;四、出借人在明知借用人為未成年人、無駕駛能力人、飲酒人、吸毒人員等人員情況下,繼續出借車輛的;五、其他情形。
問題:乘客開車門造成車外人員受傷的賠償責任如何認定?
解答:乘車人開車門造成第三人損害的,機動車駕駛人違章停車與乘車人開車門之間在主觀上具有共同過失時,則構成共同侵權,駕駛人和乘車人應對受害人承擔連帶責任,從而交強險與商業三者險均應在其賠償限額范圍內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問題:傷者患有原發性疾病是否屬于可以減輕事故侵權人賠償責任的法定情形?
解答:交通事故的受害人的體質狀況對損害后果的影響,不屬于可以減輕侵權人責任的法定情形,侵權人應當承擔全部損失的賠償責任。
問題:傷殘等級鑒定時機選擇如何把握?
解答:交通事故傷者在治療終結或康復期滿后,方可進行傷殘等級鑒定。針對傷者佩戴鋼板等內置輔助器具的情形,一般應在傷者摘除內置輔助器具后啟動傷殘鑒定程序。如傷者經醫療機構醫囑確定其不需要摘除內置輔助器具的,其可以直接進行傷殘等級鑒定,但交通事故賠償責任主體不再賠償后續摘除內置輔助器具發生的經濟損失。
問題:傷者在診療時啟動了基本醫療保險,交通事故賠償義務主體是否應承擔基本醫療保險已支付部分醫療費?
解答:基本醫療保險在交通事故中有明確責任主體時不應啟動,在交通事故中無明確責任主體或責任主體逃逸無法追訴時,可啟動基本醫療保險。在不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條件時,傷者客觀上已經啟動基本醫療保險的,不影響賠償責任主體承擔賠償責任。傷者在得到實際賠償后,應將基本醫療保險獲得利益返還基本醫療保險機構。
問題:保險公司在理賠中存在過錯或怠于行使理賠義務,其責任如何認定?
解答:在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在理賠中存在過錯或怠于行使理賠義務,導致損失擴大的,保險公司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