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訊 (記者孫燕明) 為保障參保人員基本用藥需求,提升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水平,合理控制藥品費用,提高醫保基金使用效益,4月29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見》等文件精神,國家醫療保障局發布《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暫行辦法》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國家醫療保障局要求,公眾可在2020年5月12日前提出意見和建議,以書面或電子郵件的形式向國家醫療保障局反映。
《暫行辦法》指出,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切實保障參保人員合理的用藥需求;堅持“保基本”的功能定位,既盡力而為,又量力而行,用藥保障水平與醫保基金和參保人承受能力相適應;堅持分級管理,明確各層級職責和權限;堅持專家評審,適應臨床技術進步,實現科學、規范、精細、動態管理;堅持中西藥并重,充分發揮中藥和西藥各自優勢。
納入《藥品目錄》的藥品應當是經國家藥品監管部門批準,取得藥品注冊證書的化學藥、生物制品、中成藥(民族藥),以及按標準炮制的中藥飲片,并符合臨床必需、安全有效、價格合理等基本條件。支持符合條件的基本藥物和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創新藥按規定程序納入《藥品目錄》。
《暫行辦法》要求,以下藥品不納入《藥品目錄》:主要起滋補作用的藥品;含國家珍貴、瀕危野生動植物藥材的藥品;保健藥品;乙類OTC藥品;破壁飲片、精制飲片等對標準飲片進行再次加工的飲片;預防性疫苗和避孕藥品;主要起增強性功能、治療脫發、減肥、美容、戒煙、戒酒等作用的藥品;納入診療項目收費的診斷試劑、檢驗試劑等;酒制劑、茶制劑,各類果味制劑(特別情況下的兒童用藥除外),口腔含服劑和口服泡騰劑(特別規定情形的除外)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其他不符合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規定的藥品。
《藥品目錄》內的藥品,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專家評審后,直接調出《藥品目錄》:被藥品監管部門撤銷、吊銷或者注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的藥品;被有關部門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的藥品;被有關部門、機構列入負面清單的藥品;
綜合考慮臨床價值、不良反應、藥物經濟性等因素,經評估認為風險大于收益的藥品;通過弄虛作假等違規手段進入《藥品目錄》的藥品;國家規定的應當直接調出的其他情形。
《藥品目錄》內的藥品,符合以下情況之一的,經專家評審及相應程序后,可以調出《藥品目錄》:在同治療領域中,價格或費用明顯偏高且沒有合理理由的藥品;臨床價值不確切,可以被更好替代的藥品;其他不符合安全性、有效性、經濟性等條件的藥品。
《暫行辦法》提出,國家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建立完善動態調整機制,原則上每年調整1次。
國家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綜合考慮醫保藥品保障需求、醫保基金的收支情況、承受能力、目錄管理重點等因素,確定當年《藥品目錄》調整的范圍和具體條件,研究制定調整工作方案,依法征求相關部門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并向社會公布。對企業申報且符合當年《藥品目錄》調整條件的藥品納入該年度調整范圍。
《暫行辦法》規定,參保人使用《藥品目錄》內藥品發生的費用,符合以下條件的可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以疾病診斷或治療為目的;診斷、治療與病情相符,符合藥品法定適應癥及醫保限定支付范圍;由符合規定的定點醫藥機構提供,急救、搶救的除外;由統籌基金支付的藥品費用,應當憑醫生處方或住院醫囑;按規定程序經過藥師或執業藥師的審查。
支付標準是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使用《藥品目錄》內藥品時,醫保基金支付藥品費用的基準。醫保基金依據藥品的支付標準以及醫保支付規定向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支付藥品費用。
各級醫保部門要督促定點醫藥機構提高醫保用藥管理能力,健全組織機構,完善內部制度規范,建立健全藥品“進、銷、存”全流程記錄和管理制度,確保醫保用藥安全合理。
《暫行辦法》要求,將《藥品目錄》和相關政策落實情況納入定點醫藥機構協議內容,強化用藥合理性和費用審核,定期開展監督檢查。將醫保藥品備藥率、非醫保藥品使用率等與定點醫療機構的基金支付掛鉤。督促定點醫藥機構落實醫保用藥管理政策要求,履行藥品配備、使用、支付、管理等方面的職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