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成都訊(記者劉銘)12月9日,四川省市場監管局、省公安廳、省商務廳、成都海關等九部門聯合發布關于加強冷鏈食品消毒和追溯的通告,明確所有進口冷鏈食品必須預防性全面消毒,沒有消毒證明的,由冷鏈食品進入四川后首個抵達的冷鏈食品生產經營者(簡稱入川首站)組織或委托有資質的消毒單位實施有效消毒,沒有消毒的不得進行銷售。
通告明確,全省從事冷鏈食品進口貿易、生產加工、流通銷售、倉儲運輸、餐飲服務及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冷鏈物流園區等相關單位和個人(簡稱冷鏈食品生產經營者)應按照《突發事件法》《傳染病防治法》《食品安全法》以及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系列要求,嚴格落實冷鏈食品消毒和追溯主體責任,確保所經營的冷鏈食品按要求進行疫情防控消毒處理,發現問題產品能信息化追溯精準定位。
四川省冷鏈食品追溯平臺(簡稱“川冷鏈”)是全省冷鏈食品追溯信息管理和公共服務平臺,對入川冷鏈食品實行全鏈條信息化追溯;幫助重點冷鏈食品生產經營者實現信息化追溯和數據對接。凡在四川省從事冷鏈食品業務的生產經營者應按照相關法規和《四川省冷鏈食品新冠病毒防控信息化追溯主體責任指南》要求履行主體責任;入川首站、批發企業、連鎖經營企業總部應在“川冷鏈”上傳冷鏈食品追溯數據,并保證數據真實有效、完整準確,實現快速精準追溯。
冷鏈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嚴格落實進口冷鏈食品防控責任,沒有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的,不得上市銷售;沒有核酸檢測報告的,不得上市銷售;沒有消毒證明的,不得上市銷售;沒有追溯信息的,不得上市銷售。
通告還明確,各級市場監管、經濟和信息化、公安、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商務、衛生健康、海關等部門開展聯防聯控執法行動,對冷鏈食品生產經營者不落實進貨查驗、追溯管理等主體責任,采購、使用來源不明冷鏈食品的,依據食品安全有關規定從嚴處罰;對不落實消毒、追溯措施,發現問題產品無法精準定位和溯源倒查的,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等后果的,按照《突發事件應對法》《傳染病防治法》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對進口冷鏈食品不消毒、抵制信息化追溯等不服從、不配合本通告有關防控措施的,依據《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走私冷鏈食品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另悉,12月8日晚,四川省市場監管局局長、黨組書記萬鵬龍主持召開省局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領導小組第二十二次會議。強調要著重抓好進口冷鏈食品監管工作,加強進口冷鏈食品信息化追溯、開展預防性全面消毒、加強核酸檢測等,堅持人物同查,并要進一步完善“川冷鏈”各項功能,建立健全冷鏈食品追溯體系,與疫情防控相關部門做好對接工作。要重點做好農產品市場、成都城區等重點區域的監管防控工作,嚴格做好人防物防,堅決阻斷疫情傳播途徑,把影響控制在最小范圍。要狠抓落實,對企業嚴格執法,頂格處罰違規企業,情節嚴重者,甚至要加重處罰,打破企業的僥幸心理,嚴查隱患;對市場監管系統嚴格追責,縣市區局要積極履行職責,監管工作不到位者將受到嚴格追責。落實監管工作,還要注意監管方法的創新,靶向監管,精準防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