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哈爾濱訊(記者劉傳江)2020年4月1日,《中國消費者報》以《深夜,健身會館吊車搬家“跑路”!法律人士:受疫情影響也不能侵呑預付款》為題,報道了哈爾濱沃滋瑞斯3家健身連鎖門店一夜間人去樓空,上千名會員經濟受損的情況。報道刊發后,有消費者起訴至法院,日前,一、二審法院做出判決:解除雙方簽訂的《會員協議書》,健身會館返還剩余會費。
記者了解到,哈爾濱市民韓先生2019年12月26日與自家附近的沃滋瑞斯健身會館長江路店簽訂了《會員協議書》,交納1854元辦理了會員卡,期限自2019年12月至2022年1月。2020年1月25日,韓先生去沃滋瑞斯會館健身時發現,會館突然停業、大門緊鎖。門上貼出的公告稱:即日起暫停計費,將為會員另選新址,因疫情原因營業時間另行通知。與此同時,沃滋瑞斯健身會館另外兩家連鎖店也已人去樓空,連夜搬走店內器材跑路,會籍顧問、法人也聯系不上,會員們紛紛到轄區派出所報案,隨后便是苦苦等待。
眼見問題一時無法解決,韓先生便一紙訴狀將沃滋瑞斯會館告到哈爾濱市南崗區法院,要求解除《會員協議》,退還自2020年2月起剩余會員卡期限的費用約1690元。
在一審法院審理中,沃滋瑞斯會館自疫情過后曾提出為韓先生另行提供其他家五所健身場所做選擇,但因距離較遠,韓先生拒絕選擇。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韓先生與沃滋瑞斯會館簽訂的《會員協議書》合法有效。韓先生支付健身服務費用1854元,沃滋瑞斯會館應當按照約定期限提供相應的服務,由于沃滋瑞斯會館原因導致經營場地關閉,且自2020年1月25日起沃滋瑞斯會館單方停止提供服務至今,雙方簽訂合同的目的已無法實現,雖然沃滋瑞斯會館為韓先生另行提供五處健身場所任其選擇,但均與原營業場所位置距離較遠,韓先生亦不認可。因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權,韓先生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會員協議書的請求,一審法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沃滋瑞斯會館應當返還韓先生未實際健身時段內對應的健身服務費用。
庭審中,沃滋瑞斯會館以受新冠疫情影響無法正常營業為抗辯理由,法院認為,受疫情影響,自2020年1月25日起至2020年8月25日期間沃滋瑞斯會館無法正常營業,依據《合同法》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新冠疫情系沃滋瑞斯會館不能預見、不可避免并無法克服的客觀情況,屬不可抗力事件,一審法院酌定在上述時間段內免除沃滋瑞斯會館返還三個月健身服務費用的責任。
一審法院判定:解除雙方簽訂的《會員協議書》;沃滋瑞斯會館退還韓先生剩余健身服務費用1549元。
沃滋瑞斯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合同系因不可抗力導致協議不能履行,《會員協議書》提示2的約定:合同因不可預見等因素導致該會館閉店不能繼續為會員提供服務時,會員應同意將會籍轉會至其他健身分店并無需退會費,是韓先生拒絕轉到其他健身會館而導致合同無法履行。韓先生則認為,沃滋瑞斯會館在沒有告知的情況下,連夜將幾個健身房所有設備搬走,而且法人張某也聯系不上,對韓先生辦理的會員卡沒做任何處理,而且沃滋瑞斯會館涉案金額巨大,還有很多會員在通過各種途徑主張權利,哈爾濱南崗區檢察院正在針對沃滋瑞斯會館事件進行聽證會。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沃滋瑞斯會館雖然受到疫情影響,但雙方簽訂的《會員協議書》關于因不可抗力將會員轉至其他沃滋瑞斯會館分店的約定中,并未就轉至哪家門店作出具體明確的約定,僅約定為某其他沃滋瑞斯健身會館。因此,沃滋瑞斯會館應當與韓先生協商確定轉至哪家門店,而沃滋瑞斯會館其他分店也均停止營業,無法供韓先生選擇。沃滋瑞斯會館提供非沃滋瑞斯會館的健身場所,不符合雙方協議關于轉至其他沃滋瑞斯會館健身分店的約定。在雙方就轉換其他健身會館事宜無法協商一致,且沃滋瑞斯會館在疫情后不能繼續按照協議約定向韓先生提供符合協議約定的健身服務,應屬違約,且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故一審法院判決解除雙方簽訂的《會員協議書》并由沃滋瑞斯會館返還部分會費正確,本院予以維持。
2021年5月10日,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