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報道(記者王小月)“雙11全場買5發7,購物金充三千得五千,馬迷純露3瓶僅89元。”“貴?全場折上5折再送包!慢?發順豐!沒新意?11.11加購秒殺!”隨著“雙十一”大型促銷活動臨近,不少電商平臺、商家違規發送營銷短信擾民的問題頻頻出現。
10月25日,工信部信息通信管理局針對營銷短信擾民問題,召開行政指導會,規范電商平臺短信營銷“擾民”行為。阿里巴巴、京東、拼多多、美團等主要電商平臺企業,以及相關基礎電信企業和短信息服務企業代表參會。
工信部信息通信管理局要求各主要電商平臺正視存在的問題,嚴格遵守《電子商務法》《民法典》《通信短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等相關規定,認真履行依法經營電信業務承諾,強化自我約束和自我管理,切實保護消費者的安寧權。電商平臺要立即全面自查自糾零售、金融等相關產品的短信營銷行為,不得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請求擅自發送營銷短信等。
網經社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上海漢盛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律師李旻對《中國消費者報》記者表示,《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以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根據上述內容,可以很明顯地判斷出電商平臺、商家擅自發送商業營銷短信進而打擾到民眾日常生活的行為已經觸犯了法律底線,需要引起電商平臺注意,加以改善。
浙江天冊律師事務所律師褚霞在接受《中國消費者報》記者采訪時表示,關于商業推送,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廣告法》《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中也均作出相關規定。尤其是今年5月1日開始實施的《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還明確規定,網絡交易經營者發送商業性信息時,應當明示其真實身份和聯系方式。消費者有拒絕接收的權利,網絡交易經營者不得對消費者的拒絕設置障礙,應當為消費者提供顯著、簡便、免費的拒絕繼續接收的方式。此外,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的,網絡交易經營者不僅應當立即停止發送,并且不得更換名義后再次發送。
褚霞認為,在關注相關企業主體合法經營權益的同時,也要充分保障用戶合法權益。對于偶爾違法推送的主體應該給予一定的自我完善時間和空間,而對于長期違法推送的主體則應堅持“零容忍”原則依法處理,從而促進整體經濟效益提升和整個行業生態的進一步建設和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