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杭州訊(記者鄭鐵峰)為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進一步規范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近日,浙江省市場監管局在《關于在市場監管領域實施輕微違法行為告知承諾制的意見》基礎上出臺《浙江省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和減輕行政處罰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正式發布《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清單》(以下簡稱《不予處罰清單》)和《輕微違法行為減輕行政處罰清單》(以下簡稱《減輕處罰清單》)。
據悉,2021年新修訂《行政處罰法》頒布后,浙江省市場監管局即著手研究輕微違法依法不予行政處罰和減輕行政處罰工作,先后組織在全省多地開展調研,多次面向全省系統和省局機關征求意見,并通過召開專家論證會、系統干部專題研討會、市場主體和消費者代表座談等多種形式組織研討。在起草過程中,征求了市場監管總局法規司、省司法廳意見。經充分醞釀,多次論證研究,反復推敲完善,最終形成《實施辦法》和兩張清單。
《實施辦法》正文共18條,明確了制定《實施辦法》的目的,規定了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和減輕行政處罰的概念、依據、適用原則、具體情形和執行程序等基礎性內容。《不予處罰清單》和《減輕處罰清單》共涉及商事主體監管、廣告監管、網絡交易監管、價格監管、知識產權監管、產品質量監管、食品安全監管、不正當競爭監管等多個領域,共46個事項。其中,《不予處罰清單》28個事項,《減輕處罰清單》18個事項。
據介紹,浙江省市場監管局制定《實施辦法》,響應了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同意開展改革試點支持浙江高質量發展建設共同富裕示范區的批復》中明確的“支持浙江落實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在市場監管領域制定依法不予處罰和減輕處罰指導意見及清單”。“《實施辦法》和兩張清單是在2019年‘首違免罰’工作的基礎上,深入貫徹執行新修訂《行政處罰法》和《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要求,進一步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的新舉措,將在規范基層單位執法、引導和促進企業自覺守法,維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激發市場主體活力,促進市場主體高質量發展方面發揮積極作用。”浙江省市場監管局相關負責人表示。
記者了解到,此次浙江的《實施辦法》和《不予處罰清單》《減輕處罰清單》具有以下特點:
堅持依法行政,規范制度設計。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再次重申“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并且新增規定“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新增規定“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第三十二條規定了應當從輕或者減輕的五種情形。新法進一步強調了過罰相當,實行小錯輕罰。《實施辦法》和兩張清單側重在處罰法定的基礎上,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執法的社會效果,以及國家當前政策等諸多因素,堅持過罰相當,對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減輕處罰進行規范,是對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的細化,符合依法行政的原則。
堅持過罰相當,優化營商環境。《不予處罰清單》和《減輕處罰清單》將執法實踐中常見的但情節輕微、需突出解決過罰不相當問題的事項進行了梳理。不予處罰、減輕處罰應當以事實為依據,全面、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性、違法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程度以及整改情況等,作出相應的處理決定。同時,將保障生命財產安全放在首位,強調嚴守安全底線,強化食品藥品、特種設備、強制性認證產品等重點領域的監管,保障執法既有力度又有溫度。制定《實施辦法》是深化包容審慎監管的具體行動,有助于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
堅持可操作性,注重落地落實。《實施辦法》和兩張清單對不予處罰、減輕處罰的違法行為類型、適用條件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依據都做了明確規定,特別是結合類案情況逐一擬定具體的、可操作的不予處罰、減輕處罰適用條件,統一執法標準,便于執法人員參照實施,也便于社會對行政執法工作進行全面監督。同時,對作出不予立案、不予處罰和減輕處罰的程序進行了規定,進一步增強了可操作性。
浙江省市場監管局相關負責人表示,下一步,將認真抓好《實施辦法》和兩張清單的貫徹落實。加強宣傳引導,使廣大市場主體充分知曉《不予處罰清單》《減輕處罰清單》,增強法治理念,釋放經營活力。強化教育培訓,指導基層市場監管部門準確理解好、執行好《實施辦法》和兩張清單,嚴把實施標準。健全配套機制,推動各設區市市場監管部門細化標準,促進同類案件按照相同標準執法,實現執法公平公正。加強監督檢查,狠抓跟蹤問效,對不依法、不嚴格落實《實施辦法》和兩張清單的,及時督促整改。
據悉,《實施辦法》和兩張清單將于2022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