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福州訊(記者張文章)不予處罰事項47項、從輕處罰事項19項、減輕處罰事項18項、免予行政強制事項6項——5月中旬,福建省市場監管局制定并實施《福建省市場監管領域行政執法裁量四張清單(2022年版)》(以下簡稱《清單》),旨在福建省市場監管領域進一步規范行政自由裁量權,維護法律剛性權威的同時,更賦予法律的實施以“溫度”,為各類市場主體投資興業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法治化營商環境。
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活力、推動福建省經濟高質量發展,福建省市場監管局根據《行政處罰法》《行政強制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福建省行政執法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遵循堅持依法編制原則、堅持合理公正原則、堅持問題導向原則、堅持分類實施原則、堅持公開實用原則等五項原則,于2022年5月12日制定并發布《清單》。
《清單》包括不予處罰、從輕處罰、減輕處罰和免予行政強制等4類清單事項,涉及市場主體登記、廣告、價格、食品安全、商標、網監、專利、標準化、認證、產品質量等監管事項共計90項。如:廣告主涉嫌“未經允許,在用戶發送的電子郵件中附加廣告或者廣告鏈接”,屬輕微違法,依據《廣告法》可對廣告主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而依據《清單》,如果該廣告主屬于初次被發現實施違法行為、能主動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未引發消費投訴糾紛,那么市場監管部門可不予行政處罰。
為保障《清單》準確實施,福建省市場監管局細化了《清單》制度適用條件,規范了《清單》制度適用程序,完善了《清單》制度實施機制。并指出,適用《清單》時,對應的違法行為需同時滿足列明的適用條件?!肚鍐巍匪Q“初次被發現實施違法行為”,指初次被發現《清單》中所列單一序號內的違法行為?!俺醮巍钡恼J定方式:通過查詢監管執法檢查記錄臺賬、執法辦案計算機信息系統、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平臺、行政處罰公示平臺等方式,確定當事人此前未發生過清單所列單項違法行為的,即可認定為“初次”。當事人有《清單》所列不予處罰、從輕處罰、減輕處罰、免于行政強制事項行為,同時又存在從重處罰甚至加重處罰情節的,或者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或者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后一年內又實施該違法行為的,不適用《清單》。
福建省市場監管局要求,福建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在適用《清單》同時,要通過責令改正、批評教育、告誡約談、告知承諾等措施,著力督促市場主體加強自律意識,教育引導市場主體在合理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依法合規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要嚴格落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的相關要求。應當及時將相關信息錄入有關執法辦案計算機信息系統,同時依法做好書式材料立卷歸檔工作,接受監督檢查;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實施監管執法時,應當適用本《清單》,對符合條件不予適用的,應當充分說明理由。各設區市和平潭綜合實驗區市場監管部門可以根據《清單》,結合實際編制本地適用的清單。
據悉,該《清單》有效期5年,自印發之日起實施。下一步,福建省市場監管部門將加快推動政策舉措落地落實,持續推動優化福建省營商環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