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報道(記者劉銘)去年底,四川省市場監管領域“首違不罰” 清單適用規則(試行)正式實施。今年上半年,成都市市場監管局出臺的15條助企惠企政策措施中,也明確推行包容審慎監管“五張清單”、加大柔性執法力度,對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新增首違不罰事項清單和不予行政強制措施事項清單。7月14日,記者從成都市市場監管局獲悉,一年來,成都各級市場監管部門依據《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辦理的不予行政處罰案件共計166件。哪些情況可以“首違不罰”?該局公布了首批六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金牛區市場監管局查處的成都某金屬制品有限公司發布虛假廣告案
金牛區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對成都某金屬制品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在電商平臺銷售“金屬制品文件柜”,使用“最佳選擇”宣傳用語,涉嫌虛假廣告。經查,當事人提供的《質檢報告》合格,每年抽查均合格,并獲得過“產品質量穩定優秀企業”證書、“質量、服務、信譽AAA企業”證書等,但無法提供“最佳選擇”相關證據。當事人三年內首次違反市場監管領域法律法規規章,并在被查當日就將“最佳選擇”宣傳用語刪除。依據《四川省市場監管領域“首違不罰”清單適用規則》第二條的相關規定,金牛區市場監管局責令其改正,決定不予行政處罰。
案例二:青白江區市場監管局查處的成都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發布虛假廣告案
青白江區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對成都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當事人在電商平臺銷售藍莓葉黃素脂壓片糖果涉嫌虛假廣告,對其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產品廣告引證的關于葉黃素的引用語“起到過濾藍光、抑制氧化、預防病變等作用、有效預防身體衰老帶來的各種病癥,如心血管硬化、冠心病等癥狀”未標明出處,被查處后,網站的宣傳內容已刪除,點擊瀏覽量22,線上無成交。當事人屬首次違法,且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主動整改,違法行為輕微。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相關規定,青白江區市場監管局對其進行了教育,決定不予行政處罰。
案例三:邛崍市市場監管局查處的邛崍市某酸菜魚餐館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案
根據對外賣平臺的監測,邛崍市市場監管局對邛崍市某酸菜魚餐館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店有營業執照,但是食品經營許可證已超出有效期11天。經查,在過期的這段時間,當事人在外賣平臺銷售共計9單,金額1086元。當事人被查處后及時改正,立即延續辦理了食品經營許可證。依據《四川省市場監管領域“首違不罰”清單》中違法行為“食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適用條件:“1.違法行為持續時間不足1個月;2.尚未銷售,或已經銷售且貨值金額 3000元以下;3.違法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不存在質量、標簽等方面的其他違法問題;4.經營者實際具備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條件; 5.未造成消費者人身損害及財產損失,或雖造成財產損失但已經依法予以賠償 ”之規定,邛崍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進行了教育規范,并決定不予行政處罰。
案例四:武侯區市場監管局查處的四川某氣體設備有限公司在自設網站宣傳專利卻未標注專利類型及專利號案
根據舉報,武侯區市場監管局對四川某氣體設備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在其自設網站上,其產品“超能永磁變頻兩級壓縮空壓機”被宣傳為“新一代的非對稱專利線型”,但網頁未標注專利類型及專利號。經查,當事人持有有效的《營業執照》,“超能永磁變頻兩級壓縮空壓機”產品網頁未標注專利類型及專利號,但產品的專利合法有效。當事人屬于初次違法,發現違法行為后立即進行了整改,積極主動配合調查,點擊量較低,社會危害性輕微,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相關規定,武侯區市場監管局對其進行了教育規范,并決定不予行政處罰。
案例五:新都區市場監管局查處的新都區某快餐店發布虛假廣告案
根據投訴舉報,新都區市場監管局對鐘某經營的快餐店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在外賣平臺宣傳有“CCTV央視推薦品牌 成都口碑最好的黃燜雞連鎖品牌”等內容,涉嫌發布違法廣告。經調查,該快餐店為成都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加盟店,當事人在店鋪內和外賣平臺宣傳的“CCTV央視網推薦品牌”為總店授權使用。總店和“央視網”簽訂有《廣告發布業務合同書》,雙方有合作關系,不構成違法。當事人在外賣平臺店鋪銷售的菜品標題為放大加黑的字體,其宣傳的“成都口碑最好的黃燜雞連鎖品牌”并未在其平臺店鋪使用放大加黑的字體,案發后已進行整改。鑒于該店初次違法,違法行為時間較短,違法內容文字不是廣告主體內容,字體未作顯著標注的,未造成消費者人身損害及財產損失;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并及時改正,符合《四川省市場監管領域“首違不罰”清單適用規則》,新都區市場監管局對其進行了教育規范,并決定不予行政處罰。
案例六:成都市市場監管局查處的某乳業股份有限公司涉嫌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案
成都市市場監管執法總隊知識產權保護執法支隊根據投訴,對某乳業股份有限公司涉嫌違規使用“冬奧會”奧林匹克標志線索進行核查。經查,該公司于2022年1月27日在官方微博中使用“迎冬奧”及“#北京2022冬奧會#”等用語,2月1日,主動對該文章予以修改,刪除了相關奧林匹克標志,期間,該條涉及奧林匹克標志的鏈接瀏覽量共計29條。事后,該公司組織員工開展了針對《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等相關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培訓。當事人的行為符合《四川省市場監管領域“首違不罰”清單適用規則》,屬于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已及時改正的情形,按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項及《成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推行柔性執法的實施意見》的相關規定,成都市市場監管局對該案不予立案,對當事人予以行政告誡,并將結果告知北京冬奧組委市場開發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