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廣州訊(記者黃劼)“嚴格執行國家電價政策,做好電費收費公示工作,商家不得通過電費加價方式獲利,同時要妥善處理共用設施用電及損耗問題……”這是5月17日廣東省廣州市市場監管局對該市商家、出租屋業主、轉租人等電費收費主體發出的四點提醒告知。
據介紹,《廣州市供用電條例》 已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該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中指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國家電價政策加價或者變相加價收取電費”。為推動條例的順利實施、確保國家電價政策落實落地,規范廣州市的電費收費行為,根據《價格法》《電力法》和《 關于清理規范城鎮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行業收費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意見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和文件要求,5月17日,廣州市場監管局向全市有關經營者、出租屋業主、轉租人等電費收費主體發出提醒告知。
嚴格執行國家電價政策。對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目錄電價(包括但不限于居民用電電價),各電費收費主體(包括但不限于村社集體物業經營管理方、出租屋主、二房東,下同)應當按價格主管部門公布的目錄銷售電價收取電費,不得擅自提高價格標準;對國家出臺的有關電價優惠政策,不得截留政策紅利,確保國家電價政策在本市及時、有效落實到位。
做好電費收費公示工作。商品交易市場、商業綜合體、商業辦公用房、產業園區等既有用戶在其用電區域內向終端用電人供電的,應當及時向終端用電人公示電費收繳明細。各電費收費主體應積極將電費收費標準納入物業租賃合同,做好明碼標價和信息公示。
不得通過電費加價方式獲利。對供電企業暫未直抄到戶的終端用戶,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非電網直供主體向終端用戶收取的電費不得高于自身與電網企業結算的與終端用戶相關的電費。
妥善處理共用設施用電及損耗問題。根據《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清理規范城鎮供水供電供氣等行業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非電網直供主體物業公共部位、共用設施和配套設施的運行維護費用等,通過物業費、租金或公共收益解決。
對不執行目錄電價的經營者,市場監管部門將依據《 價格法》第三十九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進行查處。對通過代收電費、在非電網直供環節收費等形式加價或者變相加價收取電費的主體,市場監管部門將依據《廣州市供用電條例》第四十三條、《電力法》第六十六條進行查處,給予警告,責令返還違法收取的費用,可以并處違法收取費用五倍以下的罰款。對未落實電費收費公示的非電網直供主體,市場監管部門將依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進行查處,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廣州市市場監管局提醒,告知發布之日起,有關經營者、出租屋業主及轉租人等電費收費主體應立即開展自查自糾,于今年6月30日前全面糾正自身存在的不規范收費行為,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定,自覺接受市場監管部門檢查和社會監督。對經提醒后仍拒不整改的,將依法查處,對性質惡劣的予以公開曝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