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國內不少景區將游客集散中心與大門拉開一定距離,要進入景區乘坐擺渡車幾乎成為必選項,引發不少游客吐槽。“長白山以前自駕還能直接買門票,現在必須門票車票一起買,去天池主峰還要再花80元車票錢。”“月牙泉鳴沙山景區開始搞事情,正門隔很遠把路封了,讓游客去景區東門停車場,到了之后發現要額外買景區擺渡車票。”“30分鐘車程收費300元,牛背山應該改名‘牛貴山’。”(據7月19日中國新聞網報道)
景區提供擺渡車服務,本意是為了方便游客省時省力進入景區,如今一些景區擺渡車卻變了味,異化為“宰客”工具。一方面,景區停車場和大門、大門和核心景區之間距離越拉越遠,動輒幾公里甚至十幾公里,年輕人走著都累,更別提老人和孩子,不少游客只能被迫“自愿”乘坐擺渡車;另一方面,景區擺渡車收費普遍不菲,往往還和門票一起捆綁銷售,直接加重游客經濟負擔。以四川牛背山為例,游客接待中心到檢票口15公里,這段30分鐘車程收費300元,以至于游客吐槽牛背山應該改名“牛貴山”。
游客購買景區門票,景區就應為其提供參觀游覽服務。至于選擇哪種方式游玩,是乘坐擺渡車還是徒步,游客有自主選擇的和權利,景區不能強制或變相強制消費。《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旅游法》也規定:旅游者有權自主選擇旅游產品和服務,有權拒絕旅游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無論是將擺渡車票和門票捆綁銷售,還是故意拉長距離“挾擺渡車以令游客”,景區的做法都嚴重侵害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
同時,景區擺渡車異化為“宰客”工具,也有違景區的公益屬性。《旅游法》第四條規定,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游覽場所應當體現公益性質。該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的門票以及景區內的游覽場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費項目,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嚴格控制價格上漲。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不得通過增加另行收費項目等方式變相漲價。諸如牛背山擺渡車“30分鐘車程收費300元”,明顯超出市面上正常的交通運輸價格,有坐地起價、趁火打劫之嫌。
近年來,有關部門三令五申,嚴格控制景區門票過快上漲。在這種情況下,一些景區將擺渡車當作新的利潤增長點,希望通過提高擺渡車的價格和上座率,實現“堤內損失堤外補”。事實上,這是錯誤的短視思維。擺渡車“宰客”屬于飲鴆止渴、得不償失,只會引起廣大游客的反感和抵觸,進而選擇用腳投票,讓景區失去游客市場。正確的做法應該是,降低門票和交通價格吸引游客,豐富景區產品和服務,進一步釋放游客二次消費的潛能。
令人欣慰的是,已經有景區嘗試提供低價或免費公共交通。鳴沙山月牙泉景區,自7月14日起往返車票由20元/人次降至5元/人次;青海茶卡鹽湖景區,7月12日起一律取消茶卡游客集散中心旅游環保觀光車30元乘車費用。有關部門應對景區擺渡車亂象引起重視,在依法監管和叫停“宰客”行為的同時,積極引導景區糾正發展理念,轉變經營思路,摒棄強制消費行為。(張淳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