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福州訊(記者張文章)9月18日,福建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布一起行政處罰信息。福建南少林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少林藥業)因涉嫌生產銷售劣藥呋塞米注射液,被責令改正,沒收涉案藥品及違法所得。
2022年6月9日,福建省藥監局福州藥品稽查辦公室收到《關于對福建南少林藥業有限公司開展核查處置的通知》,其附件泉州市食品藥品檢驗所檢驗報告載明:南少林藥業生產的呋塞米注射液(批號:20220102,規格:2ml:20mg)在2022年省級藥品監督抽樣中,檢查項下“可見異物”不符合《中國藥典》2020年版二部規定。福州藥品稽查辦向當事人依法送達了上述檢驗報告書,并于2022年6月27日正式立案調查。

福建南少林藥業有限公司座落福清市融僑經濟技術開發區。圖片來自企業官網
經查,南少林藥業共生產上述批號呋塞米注射液共12958盒(10支/盒),當事人已銷售11100盒,銷售總金額為31.3176萬元。2022年11月30日,當事人將庫存的呋塞米注射液產品和前期召回的839盒+2支全部銷毀。當事人啟動召回程序后,共召回上述藥品1081盒+2支,2023年3月15日,福州藥品稽查辦對當事人后期召回的呋塞米注射液共242盒進行扣押。
福州藥品稽查辦認為,對該批產品進行風險評估監督抽樣,經福建省食品藥品質量檢驗研究院檢驗結果合格,但根據《藥品質量抽查檢驗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可見異物為不宜復驗的檢驗項目”規定,無法否定該批藥品被監督抽驗“可見異物”不合格的事實。為此,依據泉州市食品藥品檢驗所檢驗報告載明的結論,南少林藥業生產的呋塞米注射液依法應當認定為劣藥。
在此案調查過程中,南少林藥業提交的部分銷售發票、退貨發票、產品發運記錄、召回通知、《藥品召回回執單》等材料不真實,按照《藥品管理法》和《福建省藥品監管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實施細則(試行)》的規定,應當依法給予從重處罰;該產品為注射劑,屬于高風險產品,按照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的《藥品和醫療器械行政處罰裁量適用規則》第六條第(三)款的規定,應當依法給予從重處罰。
近日,福州藥品稽查辦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責令南少林藥業改正違法行為,沒收呋塞米注射液242盒,罰沒款合計649萬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