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杭州訊(記者施本允)近日,消費者王女士在購物平臺某商家處以1080元的價格購買了一臺洗碗機,拍下后商家告知王女士該價格為運營設置錯誤,需要補差價才能發貨,否則拒絕發貨。王女士無奈退款,但認為商家應履行合同義務,遂通過12315系統向市場監管部門投訴。
杭州市余杭區市場監管局調解員在接到該投訴后立即展開核實工作,通過調取商家后臺銷售記錄發現,商家因設置錯誤,實際售出商品僅為3件,引發的投訴僅此1單。據悉,該商品日常售價為3080元,最低活動價為1680元,雖然運營設置錯誤價格1080元與日常價格相差較大,但與活動底價相差不大,并且該訂單已退款,商家已作出374元延遲發貨賠付。
調解員聯系王女士確定糾紛基本情況及現有訴求,王女士表示自己并非自愿退款,而是因為商家告知不會發貨才無奈退款,賠付已到賬但仍需商家繼續履行合同,以1080元價格保價重拍該商品。隨后,調解員聯系商家協商但被拒絕,商家僅同意以2400元的價格重拍發貨。
調解員初步了解雙方意愿后,聯系平臺調取商家聯系消費者要求退款且不愿發貨的聊天記錄截圖憑證,核實確認后再次聯系商家,告知商家依據《民法典》相關規定以及杭州市互聯網法院判例結果,商家所謂的“運營設置錯誤價格”,并不能駁回消費者要求合同繼續履行的訴求,不能直接通過拒絕發貨或要求消費者取消訂單等方式強制解除買賣雙方之間的合同關系。該訂單消費者已申請退款,但是根據商家客服在旺旺中的聊天記錄可以得知,此舉并非消費者真實意思表示,是無奈之舉,且該訂單錯誤設置的價格與商家平日活動價格相差較小,并不認為是重大誤解,若進行司法訴訟,判決結果很有可能是繼續履行合同,建議商家配合協商解決。
商家在經過調解員以案釋法、說理講情后,表示愿意積極配合處理,最終同意以1080元的價格保價重拍,調解達成一致。
案例評析:“價格烏龍”事件在網絡購物中屢見不鮮,對于商家因疏忽大意標錯案涉商品價格行為屬于意思表示錯誤,并非故意告知虛假情況,不構成欺詐。但商家未盡到謹慎注意義務,違反了合同義務中的誠信締約義務、損害了消費者的信賴利益,應向消費者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