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北京訊(記者聶國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山西監管局近日公布的行政處罰信息顯示,時任泰康人壽保險有限責任公司山西分公司個人保險代理人宋永軍因欺騙投保人,被“禁止終身進入保險業”,做出上述處罰的日期是2024年4月22日,依據是《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一條和第一百七十七條。
記者了解到,2020年7月, 泰康人壽山西分公司通過“英才”渠道招錄個人代理人宋永軍。該公司在招錄過程中未對宋永軍的品行、學歷進行嚴格把關審查;入司后未按照公司有關規定對其進行品質管理,也未及時發現其已于2020年12月被刑事拘留,直至2021年1月29日發現其涉刑時才解除了代理人協議。2021年11月16日,宋永軍因欺騙投保人等行為,犯詐騙罪,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4年。
值得注意的是,在宋永軍欺騙投保人案發后,泰康人壽山西分公司并沒有吸取教訓,加強內控管理,反而在2021年3月至2022年5月期間組織召開的兩場產品說明會中,再次出現存在欺騙投保人的問題。
根據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山西監管局2023年9月公布的行政處罰信息,在2021年的產品說明會上,該公司使用視頻課件及講解話術包含的內容與產品條款內容不符。參加上述產品說明會并購買泰康人壽幸福世嘉保險產品計劃的客戶共2人,涉及保單2件,保費合計12.09萬元。而在2022年5月27日召開了“太原營銷財富酒會”上,該公司宣講的“主講燈片”中存有的部分內容與產品條款內容不符,并對與保險業務相關的政策作虛假宣傳。參加上述酒會并購買“穩贏(兩全保險)”的客戶共14人,涉及保單14件,保費合計30.3萬元。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山西監管局認為,泰康人壽山西分公司產品說明會欺騙投保人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人身保險銷售誤導行為認定指引》(保監發〔2012〕87號)第五條“人身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以及辦理保險銷售業務的人員,不得在營業網點、公共場所等區域,或者利用產品說明會、新聞媒體、公司網站以及其他媒介等對有關保險產品的情況進行虛假宣傳”、第六條“人身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以及辦理保險銷售業務的人員,在人身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欺騙行為:(一)夸大保險責任或者保險產品收益、(二)對與保險業務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作虛假宣傳”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山西監管局決定對泰康人壽山西分公司罰款30萬元。同時,對其虛假編制財務資料行為罰款10萬元,對其人員內控管理不到位等問題予以警告并罰款1萬元。此外,對于招聘宋永軍進入公司的泰康人壽山西分公司時任太原本部智和團隊負責人陳某某,也因違反《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六十九條規定被處警告并罰款0.4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