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北京訊(記者賈珺)5月10日,北京市市場監管局對外發布2024民生領域“鐵拳”行動中查處的7起典型案例,其中北京市石景山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北京創博宏安電動車銷售有限公司從事經營性改裝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北京市石景山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北京創博宏安電動車銷售有限公司從事經營性改裝電動自行車案。2023年10月7日,石景山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兩臺型號為TDR75Z的電動自行車有兩個電池倉,分別位于腳踏板和座位下。經檢驗,上述電動自行車尺寸限值、充電器與蓄電池(蓄電池防篡改)不符合GB17761-2018《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標準,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北京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有關規定。2024年1月11日,北京市石景山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北京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北京諾定達廚房設備有限公司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燃氣灶具案。2023年11月6日,北京市市場監管局收到北京市產品質量監督抽查轉來案件線索稱,當事人生產的一款CXTG-35A型大鍋灶產品經抽樣檢驗,標志、警示、通用結構、熱負荷準確度項目不符合GB 35848-2018《商用燃氣燃燒器具》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2024年1月18日,北京市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罰款2.7萬元、沒收非法財物的行政處罰。
北京市通州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北京中加保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保健食品案。2023年11月24日,通州區市場監管局收到市場監管總局移轉案件線索,稱當事人委托安徽某公司生產的保羅牌葛根靈芝孢子粉膠囊經抽樣檢驗,霉菌和酵母項目不符合GB 1674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保健食品》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2024年2月20日,通州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罰款6萬元、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
北京市門頭溝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北京新龍愛國輕鋼龍骨建材有限公司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建材案。2023年5月15日,門頭溝區市場監管局接到案件線索。經查,當事人2022年7月到2023年2月期間,向銀川市某裝飾材料經銷部銷售侵犯北新集團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輕鋼龍骨,金額共計22.07萬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商標法》有關規定。2024年1月19日,門頭溝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罰款22.07萬元的行政處罰。
北京市房山區市場監管局查處肅航檢驗認證(北京)有限公司偽造、冒用認證證書案。2023年10月27日,房山區市場監管局接到舉報線索。經查,當事人先后與南京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和天津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簽訂了認證服務合同,后分別于2023年6月26日和7月19日,向天津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發放了由某認證服務(成都)公司出具的HACCP管理體系認證證書和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證書,向南京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發放了由四川某認證服務公司出具的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和環境管理體系認證證書。經向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等有關部門確認,兩公司經由當事人取得的上述認證證書,均非相關認證服務公司出具,且處于暫停或撤銷狀態。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管理辦法》有關規定。2024年1月23日,房山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
北京市西城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北京倉鮮科技有限公司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及銷售不合格電源適配器產品案。2023年5月7日,西城區市場監管局接到案件線索,對當事人銷售的電源適配器(型號:ZQ-K8)進行抽檢。經抽樣檢驗,涉案電源適配器交流電源端口的傳導發射、1GHZ以下輻射發射項目不符合GB/T9254.1-2021《信息技術設備、多媒體設備和接收機 電磁兼容 第1部分:發射要求》標準,檢驗結果為不合格。此外,執法人員在現場檢查時發現當事人銷售的標稱華為技術有限公司生產,商標為“HUAWEI”的兩款不同型號的快充充電器涉嫌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經華為技術有限公司協助鑒別,上述產品均為假冒“HUAWEI”注冊商標產品。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產品質量法》《商標法》有關規定。2024年1月26日,西城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罰款6.25萬元、沒收違法所得及涉案產品的行政處罰。
北京市東城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北京元氣椰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實施商業混淆不正當競爭及價格違法案。2023年9月15日,東城區市場監管局接到舉報線索。經查,當事人主要從事飲品制售業務,經營“好運椰品牌奶茶店”。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店中銷售“五糧椰乳”飲品,該飲品在點單區電子展示屏、收銀臺臺卡、飲品杯貼紙上所使用的標識,與第八代五糧液瓶身所附標識在配色、布局、排版等方面外觀均高度相似。當事人在未經五糧液公司授權或許可的情況下,擅自使用與權利人注冊商標相似包裝,易使消費者誤以為上述飲品為五糧液公司生產,或該店鋪與五糧液公司存在商業聯合、商業冠名等特定聯系。另查,上述“五糧椰乳”飲品有兩種規格,中杯售價25元、大杯售價28元,但當事人僅標注中杯價格,未標明大杯價格,且無¥“25元起”等類似表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價格法》有關規定。2023年12月6日,東城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罰款6.1萬元的行政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