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福州訊(記者張文章)8月1日,福建省泉州市市場監管局發布關于禁止擅自使用奧林匹克標志的行政指導提示書,提醒廣大企業經營者,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擅自使用奧林匹克標志。
奧林匹克標志是奧運會和奧運精神的象征,也是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和奧運會主辦國家的重要知識產權。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對奧林匹克標志享有專有權,未經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許可,任何人不得為商業目的使用奧林匹克標志。
泉州市市場監管局提示各企業經營者,根據《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五條的規定,以營利為目的,采用下列方式利用奧林匹克標志的涉嫌侵權:將奧林匹克標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將奧林匹克標志用于服務項目中;將奧林匹克標志用于廣告宣傳、商業展覽、營業性演出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銷售、進口、出口含有奧林匹克標志的商品;制造或者銷售奧林匹克標志;其他以營利為目的利用奧林匹克標志的行為。
根據《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二條規定,以下均屬于奧林匹克標志: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的奧林匹克五環圖案標志、奧林匹克旗、奧林匹克格言、奧林匹克徽記、奧林匹克會歌;奧林匹克、奧林匹亞、奧林匹克運動會及其簡稱等專有名稱;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的名稱、徽記、標志;中國境內申請承辦奧林匹克運動會的機構的名稱、徽記、標志;在中國境內舉辦的奧林匹克運動會的名稱及其簡稱、吉祥物、會歌、火炬造型、口號、“主辦城市名稱+舉辦年份”等標志,以及其組織機構的名稱、徽記;《奧林匹克憲章》和相關奧林匹克運動會主辦城市合同中規定的其他與在中國境內舉辦的奧林匹克運動會有關的標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