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北京訊(記者孫燕明)近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推進醫療保障基金監管制度體系改革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提出,到2025年,基本建成醫保基金監管制度體系和執法體系,形成以法治為保障,信用管理為基礎,多形式檢查、大數據監管為依托,黨委領導、政府監管、社會監督、行業自律、個人守信相結合的全方位監管格局,實現醫保基金監管法治化、專業化、規范化、常態化,并在實踐中不斷發展完善。
醫保基金是人民群眾的“看病錢”“救命錢”。基本醫療保障制度建立以來,覆蓋范圍不斷擴大,保障水平穩步提升,對維護人民群眾健康權益、緩解因病致貧、推動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也應看到,受監管制度體系不健全、激勵約束機制不完善等因素制約,醫保基金使用效率不高,欺詐騙保問題普發頻發,基金監管形勢較為嚴峻。
通過醫保基金監管制度體系改革,重點建立完善六項制度。其中包括,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建立和完善多形式檢查制度,建立部門聯動機制并形成監管合力,引入第三方力量參與醫保基金監管,建立和完善政府購買服務制度,推行按服務績效付費;全面建立智能監控制度,加快推進醫保標準化和信息化建設,加強部門間信息交換和共享,建立和完善醫保智能監控系統,加強大數據應用,推進異地就醫、購藥即時結算,實現結算數據全部上線;建立和完善舉報獎勵制度,統籌地區及以上醫療保障和財政部門建立并不斷完善醫療保障違法違規違約行為舉報獎勵制度,依照相關規定對舉報人予以獎勵,促進群眾和社會各方積極參與監督;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建立醫藥機構和參保人員醫保信用記錄、信用評價制度和積分管理制度,加強和規范醫療保障領域守信聯合激勵對象和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工作;建立綜合監管制度,建立并完善部門間相互配合、協同監管的綜合監管制度,推進信息共享和互聯互通,建立健全打擊欺詐騙保行刑銜接工作機制;完善社會監督制度,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和醫保基金社會監督員制度。
為積極穩妥推進改革,《意見》對完善保障措施提出五項要求:強化醫保基金監管法治及規范保障,制定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及其配套辦法,建立和完善定點醫藥機構動態管理和退出機制,完善醫保對醫療服務行為的監控機制,將監管對象由醫療機構延伸至醫務人員,將監管重點從醫療費用控制轉向醫療費用和醫療服務績效雙控制;加強醫保基金監督檢查能力保障,加強基金監督檢查能力建設,建立健全基金監管執法體系,理順醫保行政監管與經辦協議管理的關系,建立健全經辦機構內部控制制度,定期聘請第三方機構對經辦機構內控風險進行評估;加大對欺詐騙保行為懲處力度,綜合運用司法、行政、協議等手段,嚴懲重罰欺詐騙保的單位和個人,對欺詐騙保情節嚴重的定點醫藥機構和個人納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實施聯合懲戒;統籌推進相關醫療保障制度改革,深化醫保支付方式改革,建立醫療保障待遇清單管理制度,強化統籌地區監管職責,優化基金監管工作基礎;協同推進醫藥服務體系改革,規范診療行為,規范推廣適宜醫療技術,不斷完善以市場為主導的藥品、醫用耗材價格形成機制,加強醫藥行業會計信息質量監督檢查,深入開展藥品、高值醫用耗材價格虛高專項治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