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訊(記者王峰)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公布《關于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至此,中國版的證券集體訴訟制度正式落地實施,權利受損的中小投資者將擁有便利、低成本的維權渠道。
《規定》全文共計42條,分四個部分重點規范了普通代表人訴訟和特別代表人訴訟程序,細化了兩類代表人訴訟的程序規定。提出要降低維權成本,便利投資者提起和加入訴訟。明確了代表人請求敗訴的被告賠償合理的公告費、通知費、律師費等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特別代表人訴訟中,未聲明退出的投資者即視為同意參加訴訟;特別代表人訴訟案件不預交案件受理費;投資者保護機構作為代表人在訴訟中申請財產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擔保等。
《規定》明確提出普通代表人訴訟和特別代表人訴訟均采用特別授權的模式,代表人可以代表原告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與被告達成調解協議,提起或放棄上訴等。代表人的推選采取訴前確定與訴后推選相結合的方式,依托信息化技術手段開展立案登記、訴訟文書送達、公告和通知、權利登記、執行款項發放等工作,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規定》在提高代表人訴訟效率的同時,還注重妥善保護投資者的訴訟權利和程序利益,包括表決權、知情權、異議權、復議權、退出權和上訴權等。代表人的推選實行一人一票,充分保護弱勢群體的利益。投資者認為代表人不適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代表人資格,普通代表人訴訟中,投資者對推選出的代表人不滿意的有權撤回登記并另行起訴;特別代表人訴訟中,符合權利人范圍的投資者可以在公告期間屆滿后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聲明退出。代表人放棄上訴的,不影響個別投資者提起上訴的權利;代表人決定上訴的,不影響個別投資者放棄上訴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劉貴祥表示,當前,對資本市場違法犯罪活動“零容忍”已經成為各界的共識。強化民事賠償,建立完善的證券集體訴訟制度是其中重要措施之一。集體訴訟制度為權利受損的中小投資者提供了便利、低成本的維權渠道,其“聚沙成塔、集腋成裘”的索賠效應能夠對證券違法犯罪行為形成強大的威懾力和高壓態勢。《規定》的出臺,將有力地強化實體法的實施,降低投資者的維權成本,有效懲治資本市場違法違規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