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報道(蔣慧 記者任震宇)汽車停放在某單位家屬院內,不料卻被高空墜物砸損。車主苗女士將該家屬院的管理單位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汽車修理費等相關損失。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某單位賠償苗女士汽車修理費3480元。
●案情經過
苗女士本人居住在某單位家屬院內,不料該車被高空墜落物品砸損。苗女士向一審法院提交了車輛損壞照片及車輛修理費結算單等證據,主張該家屬院的管理單位應賠償其車輛損失。一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苗女士證據不足,不能證明其車輛損失是因家屬院的墻皮脫落所致,判決駁回苗女士的訴訟請求。
苗女士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受理該案后到現場進行了勘查,發現2號樓南側墻體的外立面存在多處脫落的情況,最重要的是二樓露臺處留有大量脫落的外立面和水泥塊狀碎片。經法官現場比對,現場露臺處的脫落遺留碎片與苗女士提供照片所顯示的車體表面墜物碎片存在高度相似。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結合苗女士事發時車輛停放位置和現場勘查的實際情況,法院認定苗女士車輛的損害系該家屬院2號樓南側外墻體部分自然脫落墜物所致。鑒于某單位是該家屬院的所有權人,事發時并未委托第三方對該樓進行管理且不能舉證存在免責事項或盡到管理義務,故其應對墻體脫落給苗女士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一審判決予以撤銷,改判支持苗女士關于賠償汽車修理費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法官孫雅丹表示,因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向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要求賠償。本案中,因涉案小區屬于某單位的家屬院,并未聘請物業管理單位,故某單位作為涉案小區的產權人及管理人對建筑物外墻承擔維護義務和安全保障義務。物件脫落致人損害是一種特殊侵權行為,適用過錯推定責任,而過錯推定責任的運用極大減輕了被侵權人的舉證責任,這樣既符合社會生活的實際情況,也有利于保護被侵權人的合法權益。作為產權單位人或者物業管理人對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應當加強日常管理,認真履行管理職責,避免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人身損害或財產損害。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或者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侵權人責任或者免除行為人責任。或因第三人侵權造成的,則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