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報訊(記者王峰)1月8日,證監會發布《關于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業內專家認為,《規定》對近16萬億元規模的私募行業規范發展有著深遠意義,有助于私募機構回歸資管本源,有助于行業向專業化、規范化方向邁進。
《規定》共十四條,主要內容包括:一是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稱、經營范圍,并實行新老劃斷;二是優化對集團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監管,實現扶優限劣;三是重申私募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非公開募集;四是明確私募基金財產投資要求;五是強化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從業人員等主體規范要求,規范開展關聯交易;六是明確法律責任和過渡期安排。
《規定》進一步優化了對集團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監管要求,有助于防范集團內部變相自融、利益輸送等侵害基金投資者利益的巨大風險。《規定》要求,未經登記,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樣或者近似名稱進行私募基金業務活動。另外,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名稱中標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創業投資”字樣,并在經營范圍中標明“私募投資基金管理”“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創業投資基金管理”等體現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點的字樣。這是監管層首次對私募基金名稱作出類型分類的要求,既有助于私募機構聚焦主業發展,也有利于保護投資者利益,有利于防止“偽私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