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沈陽訊(張儉 記者王文郁)《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近日,遼寧省凌海市人民法院適用《民法典》對一起交通事故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作出一審宣判。
2020年10月,凌海市發生一起交通事故。劉某駕駛電動車與賈某駕駛的小型客車相撞,造成劉某當場死亡,車輛損壞。小型客車在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商業三者險等保險。劉某家屬將小型客車駕駛員、車主及投保的保險公司訴至法院。
1月4日,凌海市人民法院對該案立案后進行了公開審理,并于1月7日作出判決: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一次性賠償原告18萬元,在機動車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內一次性賠償原告16萬余元。
該案適用了《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的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相對于此前的《侵權責任法》,本條是《民法典》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后,機動車一方對受害人賠償順序的規定。
法官說法:
《民法典》規范交通事故賠償順序
據此案承辦法官侯禹介紹,此前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方損害需要賠償時,肇事車輛同時投保了交強險、商業三者險,判決的賠償順序是交強險,侵權人按照責任比例承擔損失、該損失在三者險限額內可以直接對原告賠償,抵頂侵權人的賠償責任。原來審理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通常引用《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對賠償方面的規定較為原則。
2012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施行后,在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審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吸納司法解釋中的部分條款上升為法律,在立法實踐中具有普遍性,從而為司法機關嚴格司法提供了準繩。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后,機動車一方對受害人的賠償順序的規定以“法典”的形式統一規范法官的司法裁判權,以期實現“同案同判”,能夠更好地維護法律的權威與尊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