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1月1日起,在深圳,你可以對“過度收集個人數據、強制索要用戶授權”APP霸王條款說“不”。近日,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公布《深圳經濟特區數據條例》(以下簡稱《數據條例》)。《數據條例》堅持個人數據保護與促進數字經濟發展并重,對民眾深惡痛絕的大數據“殺熟”、個人數據隨意收集、強制個性化廣告推薦等問題說 “不”,并給予重罰。(據7月12日《經濟日報》報道)
在城市建設中,數據已經成了一種重要的要素,成了一種生產力,成了民眾生活、企業經營、機構運行、政府管理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基于數據發展的現狀和趨勢,依法調整數據關系,讓數據守規矩,讓數據收集、使用、儲存、流動甚至交易有序且安全,讓數據更好地服務于民生和經濟社會的發展,已經成了迫切的法治需求。
近年來,一些平臺或應用程序過度收集個人信息、誘導或強制索要用戶授權、大數據“殺熟”等行為侵犯了用戶信息權、隱私權、公平交易權等權益,令人厭惡、擔憂。針對這些問題,深圳市的《數據條例》專門規定,數據處理者不得以自然人不同意處理其個人數據為由,拒絕向其提供相關核心功能或者服務;確立了以“告知—同意”為前提的個人數據處理規則;明確處理個人數據應當具有明確、合理的目的,并遵循最小必要和合理期限原則。《數據條例》還對“人臉識別”“指紋驗證”“聲音解鎖”“虹膜識別”等生物識別技術的應用作出了嚴格限制。這些規則具有治理和維權的靶向性,契合了公眾期待,夯實了個人信息保護的底線。而給大數據“殺熟”等行為設定5000萬元罰款的高線,則能有效釋放法規的懲戒、震懾、警示功能。
數字經濟是數字城市的發展動力。給數據立規矩,不是遏制數字產業、數字模式的發展,而是通過治理數字亂象,限制、清除數字經濟中的負面因素,并確立數據權益規則,給數據企業建立規范的運營體系,劃清法律邊界和底線,給數字經濟的發展校正路徑和方向,營造健康有序的環境。
數據應用具有跨地域性,在現實中,很多數據使用行為或侵權行為、違法行為性質比較復雜,難以確定數據使用地、歸屬地、違法行為發生地等,這就需要深圳市在落實《數據條例》的過程中,不斷積累經驗,健全機制,優化法規的執行效果,并為 《數據安全法》《網絡安全法》《國家安全法》等涉數據法律的具體化落實,為數字中國建設蹚出一條留有“深圳標準、深圳規則、深圳模式”印記的可行路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