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天津訊(記者萬曉東)近日,天津市靜海區人民法院審理一起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件,判決被告退還貨款并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原告劉某網購了5盒新鮮小母大閘蟹蟹黃,單價155元,劉某實際付款770元,收到貨后轉送朋友1盒,朋友食用后感到身體不適,便告訴劉某說涉案產品沒有食品標簽,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問題,因此劉某依法提起訴訟。
法官經審理認為,劉某與被告某水產行通過網絡訂立買賣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本案中被告銷售的商品,外包裝上無生產廠家、無生產日期、無保質期、無生產許可證等信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被告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當承擔退還貨款的責任,原告因本案所取得的涉案商品也應向被告返還。
法官表示,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符合法律規定。據此,法院判決被告退還貨款并支付消費者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針對此案,靜海區法院提醒消費者,網購有風險,“剁手”需謹慎。消費者在網上購物的過程中要謹慎甄別網絡信息,注重網店信譽,選擇正規商家,購買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網購遇到糾紛時,要及時保留好相關證據材料,如聊天記錄、交易記錄、受損害具體情況、雙方交涉經過等,在協商未果的情況下,可以提供以上證據通過訴訟進行合理維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