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北京訊(記者孟剛)國家藥監局近日組織起草了《化妝品網絡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管理辦法》)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管理辦法》規定,化妝品臺經營者應當實名登記,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建立日常檢查制度。
《管理辦法》提出,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要求申請入駐平臺的化妝品經營者提交身份、地址、聯系方式等真實信息,進行核驗、登記,建立登記檔案,并至少每6個月核驗更新一次。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身份信息的保存時間自其退出平臺之日起不少于3年。
《管理辦法》規定,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日常檢查制度,日常檢查包括入網產品信息發布檢查、日常經營行為檢查等。日常檢查應當制定檢查計劃,明確檢查對象、檢查頻次、檢查內容等,并在檢查完成后形成檢查記錄。檢查記錄應當至少包括檢查的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身份信息、檢查內容、檢查結果、處置措施等信息,記錄保存時間自開展檢查之日起不少于2年。
在違法行為制止方面,《管理辦法》提出,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在開展日常檢查、監管公開信息自查或者其他質量安全管理活動時,發現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存在涉嫌違法經營化妝品行為的,應當依法或者依據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及時制止,并保存涉嫌違法經營的證明材料。
《管理辦法》提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依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化妝品網絡經營、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服務的監督管理工作。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將發現的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涉嫌違法經營的線索轉送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實際經營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發現所銷售化妝品存在質量缺陷或者其他問題,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當立即停止經營,并通知相關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應當依法實施召回。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未依法實施召回或者停止經營的,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責令其實施召回或者停止經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