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報道(記者朱海)近年來,江西省市場監管局突出執法為民理念,積極推行包容審慎監管,堅持行政執法事項清單化、法治化,全面推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截至2022年10月底,江西省市場監管部門已對6404件案件適用免罰清單,共免除當事人罰款約6093萬元。11月22日,該局發布了2022年度江西省市場監管領域10個免罰、減罰、免予強制的典型案例。
瑞昌市某超市銷售不符合規定食品不予處罰案
2022年4月,舉報人鄭某向瑞昌市市場監管局舉報某超市經營不符合法律規定食品,并要求獲得舉報獎勵。經查,當事人銷售的芝麻餅,外包裝標簽按照《食品安全法》規定進行了標注,涉案產品標簽上比食品安全標簽標準多標注了“配料:烘烤類糕點”,而烘烤類糕點應屬于食品類別。當事人于2022年2月26日以4元/包的價格采購該批芝麻餅10包,以5元/包的價格銷售了8包。執法人員調查時,當事人已主動下架剩余芝麻餅2包,并將相關情況告知生產廠家。當事人對涉案芝麻餅能夠如實說明進貨來源,提供了產品出廠檢驗報告,履行了索證索票義務,建立了進銷貨臺賬。
當事人經營的芝麻餅的配料標為種類,屬于不規范標注,該標簽的錯誤與食品安全沒有關聯,不影響食品安全。瑞昌市市場監管局認為,當事人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免罰清單適用條件,遂決定對當事人不予立案,并依照法定程序將不予立案決定告知了舉報人鄭某。鄭某申請行政復議被駁回后,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最終被裁定為不予受理。
本案中,超市嚴格履行了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所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因此,依法獲得免罰,還可避免了職業舉報人的惡意索賠和無端訴累。由此可見,食品經營者應當主動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南昌市某批發經營戶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小米椒不予處罰案
2022年年初,南昌市市場監管局抽檢發現,某批發經營戶銷售的小米椒鎘(以Cd計)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遂予以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提供的進貨查驗資料顯示,當事人直接從產地購進小米椒,進貨查驗并留存了供貨商營業執照、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農產品產地證明和食用農產品合格證,且提供了洪溯源電子追溯系統報備記錄截圖和銀行轉賬記錄截圖,充分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足以證明其不知道該小米椒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
2022年2月10日,南昌市市場監管局決定依法對當事人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行為免予處罰。
食用農產品中的污染物限量不合格,其源頭在于生產種植養殖環節,但食品經營者仍應當按照法律規定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的法定義務。特別是作為食品批發經營戶,銷售量大、涉及面廣,可能引起的食品安全風險更高,更應當嚴格執行索證索票制度、規范進貨臺賬管理,否則將面臨嚴厲的法律責任。市場監管部門對按要求嚴格履行進貨驗義務的經營者依法予以免罰,不僅體現了執法的力度和溫度,更進一步地落實了包容審慎監管理念,提升了市場監管的效能和治理水平。
安福縣某商戶未明碼標價不予處罰案
2022年5月,安福縣市場監管局接消費者投訴對某商戶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經營場所內未對服務項目及收費標準進行明碼標價。當事人稱,因服務項目價格經常變動所以沒有進行公示,但有向顧客口頭說明收費標準。安福縣市場監管局當場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和《價格提醒告誡書》,要求當事人限期改正。10天后,執法人員再次對該店進行檢查,發現該店已按要求進行整改,并提交了《整改報告書》。
當事人未按《價格法》規定公示服務項目及價格標準,構成了未按規定明碼標價的違法行為。但鑒于當事人初次違法,情節較輕,在規定期限內對違法行為完成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無違法所得,且積極配合調查,主動提供證據材料,2022年8月26日,安福縣市場監管局遂決定不予處罰,對當事人進行了誡勉教育。
免罰僅僅是免除行政處罰,企業仍應積極糾正違法行為、及時消除危害影響。市場監管部門也應采用責令改正、行政告誡、行政約談、行政指導等柔性措施進行糾正教育,促進企業提高合規意識,開展守法經營。
樟樹市某公司將未注冊商標冒充注冊商標使用不予行政處罰案
2018年1月14日,某公司取得“御上”商標注冊證,核定使用商品為衛生消毒劑。2022年4月1日,當事人發布新產品“人參黃精鹿鞭精華液”,并將“御上?”商標使用于該產品外包裝盒上,共印制該產品外包裝盒1500個。至2022年6月25日被樟樹市市場監管局查獲,當事人共生產“人參黃精鹿鞭精華液”955盒,并以4元/盒的價格將該產品銷售完畢,貨值金額3820元。案發后,當事人將剩余的該產品包裝全部銷毀,并于2022年6月28日重新申請第30類商品的“御上”商標。
鑒于當事人在案發后認識到自身的錯誤,及時銷毀了剩余包裝,且涉案貨值金額較小,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樟樹市市場監管局遂決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
商標獲得注冊后,只有在商標有效期內,在核定使用的商品類別上,商標注冊人才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而并非商標為企業所注冊,即為企業所專用,如自行擴展至企業生產的所有類別商品,可能構成商標使用違法行為。市場監管部門既要維護商標管理秩序,嚴厲打擊假冒注冊商標違法行為,但也要準確把握法治精神,根據未注冊商標冒充注冊商標的危害后果,落實包容審慎監管理念,建立健全市場主體輕微違法行為容錯糾錯機制。
靖安縣某小學采購不合格的食用農產品不予處罰案
2022年5月,靖安縣市場監管局抽檢發現,某小學購進的生姜鉛項目不符合GB2762—2017標準規定的要求,結論為不合格。經查,當事人于2022年3月15日在靖安縣商城內菜農黃某處購進生姜16斤,每斤進價6元,進價總計96元,至案發止,所購進的生姜已全部使用完。當事人食堂管理員提供了生姜的進銷貨票據、菜農黃某的身份證復印件等材料。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規定,構成經營重金屬等污染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但當事人積極主動配合調查,且采購的生姜數量較小,未造成明顯社會影響;當事人進貨時并不知道所購的生姜重金屬超標,沒有主觀過錯;當事人進貨時留存了生姜的進銷貨票據、菜農的身份證復印件,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此外,農戶銷售自產食用農產品不需要辦理營業執照,也不需要取得許可證,靖安縣縣城范圍內農產品尚未實施批批檢驗上市(合格證)制度,當事人已履行了法律規定應盡的義務。2022年8月1日,靖安縣市場監管局決定對當事人不予處罰,同時對菜農黃某涉嫌違法行為移送農業部門處理。
本案中,農戶不可能向當事人提供涉案農產品的合格證及快速檢驗證明,市場監管部門、農產品市場開辦者也不應要求并查驗農戶的農產品合格證。盡管當事人無法提供涉案產品的合格證明文件,但已經盡了法律規定的義務。如仍以未能提供農產品合格證明文件為由對當事人進行處罰,實屬強人所難。
奉新縣舒某未辦理營業執照從事服裝銷售不予處罰案
2022年4月,奉新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檢查發現,舒某涉嫌無照從事服裝銷售。經查,舒某在未辦理營業執照的情況下,于4月21日租賃位于奉新縣馮川鎮光明路的店面從事服裝銷售,至4月28日,共計營業額3500元。執法人員送達《責令改正通知書》后,舒某當即歇業,并到登記機關提交了營業執照申請材料,于第二天就辦理了營業執照。
當事人從事服裝銷售,為不需要取得許可的一般經營項目;無照經營持續時間為8天,違法行為持續時間短;經責令改正后當即歇業,第二天即辦理了營業執照。同時,經查詢,當事人之前未辦理過市場主體登記,亦未因無照經營受到過處罰。為此,奉新縣市場監管局決定對當事人不予立案。
該案中,當事人違法行為輕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執法人員即刻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主動告知當事人可以適用“免罰清單”的具體要求,引導當事人及時改正,從而大大提高了監管執法效率,優化了法治營商環境。
撫州市個體工商戶萬某銷售假冒專利產品不予處罰案
2022年5月,撫州市個體工商戶萬某在外地批發市場,以45元/個的價格購進了10個卡通工具盒拖車,以90元/個的價格銷售。該產品外包裝上標注有“專利產品”“仿冒必究”“專利號:201830063950.8”“生產日期2022年1月23日”等內容。2022年6月,撫州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萬某經營場所檢查發現,涉案的卡通工具盒拖車尚未銷售,萬某當場提供了產品進貨憑證和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等文件復印件。經查,涉案產品為外觀設計專利產品,2018年8月31日被授予外觀設計專利權,但2021年1月15日因未繳專利年費而終止。
萬某的行為,已構成《專利法》規定的“銷售專利權終止后繼續在產品包裝上標注專利標識的產品的假冒專利”的違法行為,但未造成違法后果,撫州市市場監管局遂對萬某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并責令其停止銷售涉案產品。同時,將供應商的違法行為線索移交有管轄權的市場監管部門處理。
專利是重要的知識產權,也是經營者獲取市場競爭優勢的有效手段。市場監管部門在專利執法中,既要積極構建“嚴保護、大保護、快保護、同保護”工作格局,也要合理把握教育與處罰之間的平衡。特別是注重“免罰”與“不免責”相結合,加強對違法主體的宣傳教育,通過責令改正、行政告誡、行政約談、行政指導等柔性措施進行糾正教育。
婺源縣某超市未及時處理超過保質期食品案
2022年7月,婺源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巡查發現,某超市貨架角落里有5包超過保質期的預包裝食品(小零食),貨值10余元。執法人員當即對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進行了扣押,并當場制作了現場檢查筆錄,對超市負責人制作了詢問筆錄,同時調取、復制了超市的進貨臺賬和銷售電子臺賬。經查,該超市貨物由設在縣城的公司總部統一配送,進、銷貨臺賬記錄顯示,被查獲的5包預包裝食品(小零食)自配送進場后一直未銷售。
當事人的行為,符合《江西省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2.0版)》第25項“食品經營者未及時處理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不予處罰的條件,應當不予罰款,但應沒收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婺源縣市場監管局遂對當事人作出沒收超過保質期食品,不予罰款的處罰決定。
此案充分彰顯了市場監管部門在新形勢下對市場主體的審慎、包容監管,既有效規范了市場秩序,又教育了當事人,得到了社會各界的一致好評。但是,為避免不合格產品(食品)、原材料再次流入市場,市場監管部門應先采取強制措施予以扣押,并在處罰決定書中明確沒收后依法予以銷毀。
贛州市章貢區某小吃店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減輕處罰案
2022年8月,贛州市章貢區市場監管局接舉報,反映某店沒有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卻在某外賣平臺進行線上經營活動。經查,該店實際注冊登記的主體名稱為章貢區某小吃店,于2022年6月24日辦理了營業執照,但尚未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執法人員現場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并立案調查。再查,當事人于2022年6月6日租賃該場所用于炸雞類食品生產經營,7月8日與某外賣平臺簽訂《平臺商戶入駐服務框架協議》,7月12日開始通過該平臺銷售各類炸雞食品,不進行線下銷售。7月12日到2022年8月2日期間,當事人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共計在網絡平臺銷售各類炸雞食品12801.02元,違法所得計12801.02元。當事人接受調查后積極整改,于年8月9日辦理了食品經營許可證。
當事人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從事食品經營活動,違反了《食品安全法》規定。但當事人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經營規模小、營業場所實際經營面積不足50平米,且從業人員僅一人,違法行為持續時間不足1個月;此前未受到市場監管部門行政處罰,可以認定為初次違法。據此,贛州市章貢區市場監管局決定,沒收違法所得12801.02元,并處罰款3000元。
本案中,市場監管部門充分考慮了當事人違法事實、經營規模及積極整改及時辦理了相關證件等情況,本著處罰與教育相結合、過罰相當的原則,對當事人依法作出減輕處罰的處理意見,充分體現了包容審慎監管,符合當前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主體活力要求,讓執法有力度也不失溫度。
廣昌縣王某無照經營不合格紙品不予強制案
2022年8月,廣昌縣市場監管局抽檢發現,王某經營的1款衛生紙標志項目不符合標準要求,2款紙巾紙尺寸偏差和內裝量允差項目不符合要求。現場檢查又發現,王某從事紙品經營未辦理營業執照,3款不合格批次紙品已銷售完畢。9月13日,廣昌縣市場監管局立案調查。
《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規定:“對涉嫌從事無照經營的場所,可以予以查封;對涉嫌用于無照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但王某雖未辦理營業執照,紙制品銷售為一般項目,其違法行為情節輕微,社會危害較小,具備辦理營業執照的法定條件,有繼續經營意愿。執法人員決定,不對王某經營場所、物品等采取行政強制措施,并積極引導王某辦理營業執照。同時,廣昌縣市場監管局也對王某無照經營不合格紙品的違法行為,予以從輕行政處罰。
市場主體是經濟發展的根基和動力所在。通過對市場主體少用慎用行政強制措施,能夠將行政執法對市場主體生存發展的影響降到最小。對于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違法行為,要通過責令改正、提醒、告誡、約談等措施,向當事人宣講法律、法規、規章,教育引導當事人依法合規開展經營活動,實現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