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報道(記者施本允)“你好,請出示一下你們的入會協議書。”“你好,請問你們公司有通知、聲明、用戶須知嗎?有的話請出示一下。”連日來,為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進一步規范重點領域合同格式條款,浙江省嘉興市市場監管局在全市范圍內開展不公平合同格式條款專項整治行動。
據介紹,在此次專項整治行動中,執法人員以旅游、教育培訓、婚慶服務、汽車銷售等消費熱點行業為重點,整治經營者利用合同格式條款免除自身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排除消費者權益等違法行為。在檢查過程中,執法人員對發現的存在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格式條款,責令經營者限期改正,切實維護消費者權益。近日,嘉興市市場監管局發布部分不公平合同格式條款點評。
不公平條款一:婚紗攝影協議中“定金不退不換,攝影付款不退不換”。
問題分析: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定金”退還應包括兩種情況:如果消費者違約,則無權要求退還定金;如果是經營者違約,則應當雙倍返還定金。而影樓在格式條款中僅規定消費者的違約責任,而對自身的違約責任只字不提,單方面把任何情況下造成的違約責任全加到了消費者身上。經營者是否承擔退、賠責任應依據其是否嚴格履行合同義務等綜合判斷,而不能通過格式條款約定減輕法定責任。
合規建議:經營者可以約定消費者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但是,定金罰則應當適用于合同雙方當事人。經營者在協議中應注明經營者違約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不公平條款二:旅游服務合同“游客中途臨時性退出旅行團團費一律不退”“游客因個人原因違約不能成行的,按照下列標準承擔違約責任……在出發前2~1天以內通知的,收取團費的100%的違約金。”
問題分析:《旅游法》第65條規定:“旅游行程結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必要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本條款未考慮旅游者單方解除合同的原因,也未合理分配合同解除后雙方的責任,既違背了公平原則,也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加重了旅游者的責任,排除了旅游者的權利。
合規建議:經營者可以在合同中約定旅游者單方解除合同需要承擔的違約責任,但是違約金應當以旅游者違約給經營者造成的實際損失為基礎。
不公平條款三:月餅提貨券中“本券過期作廢”。
問題分析:提貨券是先付款后提貨,其實是一種預付式消費方式,購買貨品的錢已經提前交給了經營者。作為買賣合同當事人,經營者與消費者均應當按照券面條款約定履行合同義務,消費者過了領取期限后再去領取月餅屬于消費者違約,應當根據過期期限的長短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但經營者過期就拒絕提貨,涉嫌不正當得利。
合規建議:經營者可以在月餅券上明確消費者逾期提貨的違約責任。按照消費者逾期的時間長短,收取一定的貨品保存費或者進行一定的折價換購。
不公平條款:公務員考試培訓“不過即退”班《培訓服務協議書》中“甲方(培訓機構)向乙方退費,乙方須滿足約定的退費條件,且只能享受一次退費”。
問題分析:公務員考試作為近年來的熱門考試,市場上出現大量良莠不齊的培訓機構及各不相同的培訓模式。“不過即退”班的核心賣點即在于未通過考試可申請退還已繳納的培訓費用。“只能享受一次”,通過次數限制一定程度上排除了學員在合理范圍內對于未足額退回的金額再次申請退費的權利。
合規建議:經營者不宜通過限定次數的方式一刀切,限制消費者合理地行使退費權利。此類附條件解除的合同,在合同解除后需要退還相應費用的,可以約定“退還總額不超過實際已付金額”,以防止消費者存在超額退費的情形。
不公平條款五:網絡平臺充值協議中“最低充值100元”。
問題分析: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最低充值金額限制了消費者的自由選擇權,為購買某一商品而可能要被迫預存超過該商品價格的金額,無故占用了消費者的資金。該條款是經營者以格式條款作出的限制消費者權利、加重消費者責任的規定,是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同時相較于傳統線下的單用途商業預付卡而言,網絡平臺充值具有利用技術手段強制交易的特點。該最低充值限額條款應為無效條款。
合規建議:經營者應當秉承公平、誠信原則與消費者訂立合同,設置消費者自主確定充值金額的選項,而非一味地加重消費者責任、限制消費者權益。
不公平條款六:造型服務協議“定金金額為總服務費用的50%”。
問題分析: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經營者過高約定定金金額,實際上無故占用了消費者的資金。而且,一般此類協議經營者都約定“定金不退不換”,把畸重的違約責任全加到了消費者身上。
合規建議:經營者應當合理約定定金金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且定金罰則應當適用于合同雙方當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