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成都訊(記者劉銘)今年以來,四川全省市場監管部門嚴查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化肥的坑農害農違法行為,有效規范了春耕化肥市場秩序,保障了農民的合法權益。5月30日,四川省市場監管局公布7起典型案件。
樂山市峨邊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劉某某生產銷售以假充真化肥案
2022年11月29日,樂山市峨邊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劉某某生產銷售以假充真化肥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并于2023年2月13日將該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2022年11月29日,峨邊縣市場監管局在峨邊縣某廠房內查獲劉某某生產的“鈣鎂磷肥”化肥78噸、各類包裝袋7000余條。經抽樣檢驗,當事人生產的上述化肥有效磷(P2O5)含量為0.12%,遠低于其化肥包裝袋上標注的“有效磷(P2O5)≥12%”。經查,當事人從某公司購進微硅粉用以生產假化肥達230噸,并向犍為縣龍孔鎮和鐵爐鎮、五通橋區西壩鎮、彭山區觀音鎮、蒲江縣朝陽湖鎮和西來鎮等處的經銷商銷售假化肥152噸,銷售金額6.84萬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九條的規定,2023年2月13日,峨邊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
德陽市旌陽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德陽豐源復合化肥廠生產不合格復合化肥案
2022年12月27日,德陽市旌陽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將德陽豐源復合化肥廠生產不合格復合化肥的違法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涉案貨值13.2萬元。
2022年3月31日,旌陽區市場監管局收到農業農村部門的情況通報,稱旌陽區轄區內有3批次肥料產品,經抽樣檢驗其有效磷、氧化鉀、總養分等成分含量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被判定為不合格產品;且該3批次化肥均由“四川德陽豐源復合化肥廠”生產。旌陽區市場監管局立即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發現有60噸復合肥料銷往了涼山彝族自治州越西縣某農資經營部,遂立即會同公安機關趕赴越西縣進行現場調查,發現涉案的60噸化肥尚未銷售,隨即再次對該批化肥進行抽樣檢測。經檢驗,該批次化肥標識為“中氯”,其檢驗結果氯離子質量分數為53.1%,超過國家標準≤30%的規定,被判定為不合格。2022年7月6日,旌陽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生產不合格化肥的行為進行立案調查。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因貨值金額較大,當事人行為涉嫌構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機關。
涼山州會理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會理妙潤農資經營部銷售不合格復合肥料案
2023年3月20日,涼山州會理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將會理妙潤農資經營部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復合肥料的違法行為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涉案金額18.1萬元。
2023年2月23日,會理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銷售的兩個品種復合肥料(N+P2O5+K2O 18-18-18、N+P2O5+K2O 15-15-15)分別進行抽檢,檢驗結果顯示上述兩種肥料“氧化鉀、有效磷、總養分、氯離子、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指標均不符合《復合肥料》(GB/T 15063-2020)標準及標識要求,其中氧化鉀、有效磷的檢測值均小于1%,遠遠低于產品標識≥16.5%和≥13.5%的要求,被判定為不合格產品。經查,當事人于2022年8月,以4100元/噸價格購進復合肥料(N+P2O5+K2O 18-18-18)26噸,以3100元/噸購進復合肥料(N+P2O5+K2O 15-15-15)24噸;購進時未進行進貨查驗、索證索票。上述復合肥料貨值金額共計18.1萬元。當事人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復合肥料的行為違反了《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因貨值金額較大,當事人行為涉嫌構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機關。
自貢市貢井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凱基化工集團有限公司生產以不合格的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復合肥料案
2023年3月31日,自貢市貢井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四川凱基化工集團有限公司生產以不合格的復合肥料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4.3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10月9日,貢井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生產的復合肥料進行監督抽樣。經檢驗機構判定,當事人生產的復合肥(氯離子技術指標為≤30.0%,實測值33.6%)為不合格產品。經查,當事人于2022年10月7日生產上述批次復合肥料7噸,成本為2020元/噸,售價為2750元/噸。截至案發,上述復合肥料已全部售完。上述不合格化肥產品貨值金額共計1.9萬元,違法所得為5000元。當事人生產以不合格的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復合肥料的行為,違反了《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貢井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雅安市漢源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嘉豐農資有限公司銷售超過保質期的“小瓢蟲有機肥料”案
2022年12月29日,雅安市漢源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漢源縣嘉豐農資有限公司銷售超過保質期的“小瓢蟲有機肥料”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超過保質期的肥料113袋、沒收違法所得、罰款5.3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11月18日,漢源縣市場監管局根據投訴舉報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銷售的“小瓢蟲有機肥料”113袋(40kg/袋),標示保質期為“24個月”,合格證標示生產日期為“2019/11/27”,已超過保質期近一年。經核查當事人銷售臺帳,上述化肥在超過保質期后,當事人仍以60元/袋至120元/袋不等的價格累計銷售329袋,售出總價為2.26萬元。當事人銷售超過保質期肥料的行為,違反了《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漢源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眉山市彭山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彭山區田豐農資經營部銷售不合格鈣鎂磷肥案
2023年3月12日,眉山市彭山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彭山區田豐農資經營部銷售不合格鈣鎂磷肥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不合格鈣鎂磷肥22噸、沒收違法所得、罰款4.5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1月12日,彭山區市場監管局收到樂山市市場監管局的《協助調查函》和《檢驗報告》,稱有一批不合格鈣鎂磷肥流入轄區。根據該線索,執法人員立即對當事人進行執法檢查,發現并扣押涉案鈣鎂磷肥22噸。鈣鎂磷肥推薦性國家標準為GB/T 20412-2021,當事人銷售的鈣鎂磷肥外包裝上標注的執行標準為“GB20413-2006過磷酸鈣”,標注“有效磷(P2O5)≥12%”。經抽樣送檢,該批過磷酸鈣有效磷(P2O5)含量僅為0.06%,被判定為不合格產品。經查,當事人自2022年9月起從樂山市峨眉山市劉某某處購進鈣鎂磷肥共計44噸;截至案發,按照800元/噸的價格已銷售22噸,剩余庫存22噸,貨值金額共計3.52萬元,違法所得5600元。當事人銷售不合格化肥的行為,違反了《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彭山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達州市開江縣市場監管局查處開江縣九州農業服務有限公司銷售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過磷酸鈣案
2023年3月6日,達州市開江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開江縣九州農業服務有限公司銷售不合格過磷酸鈣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不合格過磷酸鈣117.45噸、沒收違法所得、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10月25日,開江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監督檢查,并對其待售的過磷酸鈣抽樣送檢。經重慶市計量質量檢測研究院檢測,上述過磷酸鈣的有效磷質量分數實測值為7.98%,低于GB/T 20413-2017技術指標≥12%的要求;水溶性磷質量分數實測值為3.25%,低于技術指標≥7%的要求;游離水質量分數實測值為22.13%,超過技術指標≤15%的要求,被判定為不合格產品。經查,涉案過磷酸鈣系當事人從重慶某商貿公司購進,購進價500元/噸,銷售價720元/噸,共計126噸,貨值金額共計9.07萬元,違法所得2070.5元。當事人銷售不合格化肥的行為,違反了《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開江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