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報道(記者劉浩)買雞蛋是市民生活中最常見的消費場景。然而,近日,消費者齊女士買到了問題雞蛋,商家卻以現有技術手段無法檢測出來推卸責任。經過上海市金山區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調解,最終商家同意退貨并做出三倍賠償。
9月12日,消費者齊女士在金山區某超市用20元購買了一盒柴雞蛋,當天晚上做飯使用時發現5個雞蛋里有3個雞蛋的蛋液里帶血。保質期內的雞蛋出現這樣的問題,齊女士難以理解,向超市提出退貨賠償遭拒后,投訴到了金山區消保委。
齊女士認為超市故意銷售質量有問題的商品,要求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超市在退貨退款的同時,作出商品價款的十倍賠償。在溝通中超市售后服務負責人稱,超市沒有故意銷售質量有問題的商品,銷售給消費者的雞蛋在保質期內,消費者所反映的問題,在進貨時現有手段無法查出,更何況現在消費者也不能證明其他雞蛋都有類似問題。雙方各執己見,爭執不下,最終,經金山區消保委工作人員調解,雙方達成和解:超市對完好的雞蛋進行退貨,對已發現存在質量問題的雞蛋作出三倍賠償。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3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并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金山區消保委指出,對于所售商品存在明顯的質量問題,商家并不能以現有技術手段無法檢測出來為由推卸自己應當承擔的責任。本案例中,保質期內的雞蛋出現數個蛋液帶有血水,很可能是生蛋的母雞生病了,病雞的雞蛋是不應該進入流通領域的。對于這一問題,生產廠家是有一定責任的,銷售的商家在接到消費者投訴后,在積極承擔相應責任的同時,應當及時向生產廠家反饋,避免此類情況繼續發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