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民政部等7部門聯合印發《關于加強養老機構預收費監管的指導意見》,其中界定了預收費的內涵,將養老服務費、押金和會員費全口徑納入監管;明確了收取要求,限定了養老服務費最長收取時限和押金最高預收額度,列出了會員費收取的“負面清單”情形等;強調了使用用途,防止養老機構成為斂財平臺;強化了多元監管,提出了預收資金分類管理、風險隱患分類處置的要求等。(據5月13日《人民日報》報道)
無論是直接提供床位的養老機構,還是養老地產、養老金融、旅居養老等涉老機構,都存在預收費現象,如果對預收費監管不到位,都有可能發生“爆雷”“跑路”事件。由于預收費多是老年人的養老錢甚至救命錢,一旦無法拿回,輕則影響老年人的生活質量,重則會給老年人造成致命打擊。
此次民政部等7部門聯合下發的指導意見,針對性很強,對涉養老預收費可能伴生的風險,予以嚴密的防范和制約。首先是限制收費的額度,最高不得超過床位費12個月;其次是限定預收費用途,只能用于抵扣老年人入住機構需要支付的費用、彌補本機構設施建設資金不足等;第三是限制收費的行為,明確不得以承諾還本付息、給予其他投資回報等方式,誘導老年人及家屬交費。同時,還對諸如“一床多賣”、預收總額加以明確限制,以確保養老機構預收費規模在其固定資產的凈額之內,保證履信可控。指導意見的出臺,將有助于給無序的養老產品營銷、養老床位“預售”亂象釜底抽薪,更好地規范養老機構的建設與運營秩序。
預收費亂象具有廣譜性,加強養老機構預收費監管是繼加強校外教育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之后,規范行業預收費管理的又一塊重要拼圖,為深入治理消費領域預收費亂象積累經驗。當然,從長遠來看,治理預收費亂象,需要一個統一的立法規制,為所有的消費預收費提供統一的法治遵循。
例如,將消費預收費引入到金融支付信用管理的渠道來規范,而非單純的行政管控。即在明確預收性質的前提下,禁止商家單獨收取消費者的預付費,必須由第三方提供信用擔保。或與第三方支付平臺合作,由第三金融機構對商家進行信用風險管理,約束和規范商家經營行為,細化支付結算管理,同時為消費者的資金安全提供保障,通過信用管理的市場化服務,為預付式消費創造良幣驅劣的健康環境。(房清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