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北京訊(記者孟剛)為滿足人民群眾24小時用藥需求,解決消費者便捷購藥“最后一公里”的問題,提升購買藥品的便利性和可及性,近日,北京市藥監局制定的《北京市藥品零售企業設置自助售(取)藥機管理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根據《征求意見稿》,大型交通樞紐、旅游景區、大型購物中心、酒店賓館、居民社區等區域可設立能提供實時在線藥學服務的自助售藥機;自助售藥機僅銷售乙類非處方藥品。
《征求意見稿》對申辦設置自助售(取)藥機規定了具體條件,明確藥品零售企業可以依托自身實體藥店在經營地址內設置自助售藥機。凡企業連鎖門店數量達到15家的,可以依托下轄連鎖門店在大型交通樞紐、旅游景區、大型購物中心、酒店賓館、居民社區、社區醫療機構、鄉鎮(村)衛生服務中心等區域設立自助售藥機。設置自助售(取)藥機的區域應符合相關單位及所在區相關部門的管理規定和要求。
《征求意見稿》對自助售藥機擺放場所條件、溫濕度監測與調控、藥品陳列、標記標識、銷售票據及申報材料作出了具體要求,自助售藥機應當避免日曬雨淋,放置地點要求環境整潔、干凈衛生,不得與有毒、有害、有污染的物質放置在同一場所內。自助售藥機應具備溫濕度自助監測、調控功能,使藥品儲存條件符合所經營藥品的儲存要求,應具有安全監控設施和報警裝置,做到出售藥品全程監控,對存在的安全隱患及時處置。在藥品陳列上,外用藥與內服藥應相對分開陳列。機器上應當標示藥品零售企業名稱、地址、聯系電話、投訴舉報電話(12315或12345)等相關內容,且標記標識應明顯、不易脫落。
《征求意見稿》提出,藥品零售企業設立的自助售藥機應具備提供實時在線藥學服務功能,且能夠提供藥品銷售憑證,并標示相關警示語。為了確保藥品質量安全可追溯,《征求意見稿》對銷售藥品打印的銷售小票涵蓋內容進行了詳細規定:內容涵蓋設置自助售藥機的藥品零售企業名稱、藥品的通用名稱、劑型、規格、產品批號、有效期、上市許可持有人、生產企業、銷售數量、銷售價格、銷售日期及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建立真實、完整、準確、可追溯的記錄,并能夠與藥品零售企業計算機管理系統互聯互通,確保藥品質量安全可追溯。
《征求意見稿》還指出,與自助售藥機不同,自助取藥機是一種提供藥品儲存的智能化專用設備,通過與醫療機構或藥店計算機管理系統連接,獲取顧客購藥信息,顧客持醫療機構(含互聯網醫院)開具的有效處方,就近獲取處方上的各類藥品。對其管理應參照《征求意見稿》的規定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