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杭州訊(陳剛 袁志雄 記者施本允)近年來,市面上出現了一種類保險產品,被稱為“車輛統籌”或“交通安全統籌”,如車主用“車輛統籌”代替商業車險,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將面臨賠付不及時、賠償金額不足甚至賠償款難以落實的風險。針對“車輛統籌”“交通安全統籌”等類保險產品引發的糾紛,近日,浙江省舟山市消保委、市法院聯合召開“車輛統籌”風險提示座談會,舟山市金融監管、交通運輸、公安交警等有關部門和保險公司、4S店、汽修、物流、運輸等業內代表參會。
“車輛統籌”實質為行業互助合同,與商業車險存在本質區別。從事相關業務的經營主體或銷售人員往往會通過宣稱價格低、理賠快,將公司名稱偽裝為正規保險公司相關單位,仿制保險公司投保網頁及電子保單等手段誤導車主下單。如車主用“車輛統籌”代替商業車險,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將面臨賠付不及時、賠償金額不足,甚至賠償款難以落實的風險,消費者或有關經營主體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保障。

舟山市消保委、市法院聯合召開“車輛統籌”風險提示座談會。資料圖片
座談會上,舟山市法院相關負責人介紹了近年來“車輛統籌”相關涉訴案件以及定海區、岱山縣法院審理的4起相關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情況;金融監管部門代表明確了“車輛統籌”或“交通安全統籌”并非商業車險,其他與會單位代表就有關問題進行了交流。
舟山市消保委秘書處負責人就防范“車輛統籌”風險提出建議:一是聯合發布風險提示。舟山市消保委、市法院將聯合舟山金融監管分局、市交通運輸局、市交警支隊發布“車輛統籌”風險提示,確保市民知曉“車輛統籌”風險,提高防范意識。二是落實業內科普宣傳。建議保險公司通過線上線下渠道做好商業車險科普,提高消費者真假車險辨別能力。行業協會做好有關會員單位提示提醒。三是建立聯動會商機制。為應對今后可能出現的“車輛統籌”糾紛,由法院牽頭建立會商機制,如發生相關糾紛,相關部門、單位共同參與研判應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