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北京訊(記者聶國春)1月17日,金融監管總局發布《保險公司監管評級辦法》(以下簡稱《評級辦法》),對保險集團、財產險、人身險和再保險公司建立統一監管評級框架,采用一致評級方法、評級程序和等級分類,落實高風險高強度低風險低強度原則,對保險公司實行分級分類監管。
根據《評級辦法》,監管部門對在我國境內設立的、開業滿一個完整會計年度以上的保險公司開展監管評級。當年新設立的保險公司,監管部門可以依據《評級辦法》開展試評級。正處于重組、被接管、實施市場退出等情況的保險公司,則直接評為S級。保險公司監管評級的周期為一年,評價期間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原則上應于下一年3月底前完成評級工作。
《評級辦法》明確,保險公司監管評級要素包括公司治理、償付能力、負債質量、資產質量(含資產負債匹配)、信息科技、風險管理、經營狀況、消費者權益保護及其他,其中經營狀況、消費者權益保護權重不低于5%。在對各評級要素綜合評價基礎上,得到其整體風險大小確定評級結果,以真實反映其風險水平。保險公司監管評級結果分為1—5和S級,數值越大、風險越大、監管強度越強。其中,2級細分為A、B、C3個檔次,3級和4級細分為A、B兩個檔次。結合評級實踐和監管實際,《評級辦法》還設置一票否決機制,即公司單項風險過大將下調評級結果。比如,保險公司存在公司治理嚴重缺陷、償付能力不足、流動性風險較大等問題,評級結果應為4級及以下。
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評級結果將作為采取監管措施、日常監管中市場準入和現場檢查的重要依據。比如,評級結果為1級和2級的,可降低現場檢查頻率,并在機構和人員準入、產品開發、業務試點等方面給予支持。評級結果為3級的,區別情形采取提高非現場監管分析頻率、要求公司提交風險管理改進計劃等措施。評級結果為4級的,可以采取限制向股東分紅、限制增設分支機構、限制業務范圍等措施。評級結果為5級的,應制定實施風險處置方案,視情況依法安排重組、實行接管或實施市場退出。評級結果為S級的,應當依法加快推進重組、市場退出等工作。
據了解,《評級辦法》自3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關監管評級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評級辦法》為準。下一步,金融監管總局將做好《評級辦法》實施工作,根據不同類型保險公司的經營特征和風險特點制定具體的評價標準,健全監管評級信息系統,強化評級剛性約束和結果運用,促進保險業高質量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