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公安部聯合發布《人臉識別技術應用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對于人臉識別技術應用的實施原則、安全規范和監管職責進行了明確規制,為經營者合規合理采集、使用、存儲消費者的“臉面”信息,提供了重要實施依據。
隨著信息化、智能化時代到來,人臉、指紋、聲音等消費者自身所屬的生物識別信息,成為經營者營造智能化消費場景、沉浸式消費體驗的關鍵消費密碼。當人臉、聲音等生物數據資產與物聯網、算法等技術融合,催生出如泉涌般展現的諸多新模式新業態新場景,極大地重構了當今社會的消費結構和消費方式,消費環境的便利度與消費滿意度得到較大提升。
向上向善的算法科技讓生活新意迭出之時,人工“算計”卻無孔不入,令消費者防不勝防。盜臉、盜聲等新型網絡詐騙手段在“智能+”浪潮的沖擊下暗流涌動,一些不法經營者利用AI深度合成名人音頻視頻進行詐騙和虛假宣傳,在社交媒體與電商平臺上,這類虛假內容被肆意傳播,嚴重混淆公眾視聽。這些非法行徑不僅給消費者的個人財產安全帶來了嚴重威脅,使得許多人在不經意間遭受經濟損失;還對市場健康秩序造成了極大破壞,擾亂了正常的商業競爭環境。從更宏觀的層面看,這削弱了消費者對數字經濟的信任,阻礙了信息化社會的穩健發展步伐。
《辦法》的出臺可謂正當其時,瞄準人臉識別技術運用的重點痛點,提出了一系列有針對性的舉措:滿足消費者的充分知情權、不得將人臉識別技術作為唯一驗證方式、公共場所中的私密空間禁止安裝人臉識別設備等。
其中,“單獨同意”權利為運用消費者的“臉面”貼上了安全符。刷臉識別的采集與運用是否被授權須消費者“單獨同意”,這是維護個人信息主權的關鍵防線。捆綁式、一鍵式、復合式的選擇模式,模糊了消費者的權利,隱藏了經營者的真實意圖,讓不明就里的消費者在懵懂地選擇中掉進商家故意設置的非法陷阱,吃盡生物特征等關鍵信息被濫用的苦頭。
必須指出的是,“充分知情”與“單獨同意”兩者一脈相通。實現充分知情應當單獨告知,讓消費者知曉自己的人臉等重大關鍵信息將會得到妥善維護;單獨告知的前提是充分知情,讓消費者知曉自己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如此這般,誠信安全的人臉識別交互環境才能如期而至。
經營者善用“人工智能+”,在顯著位置、以顯著方式為消費者單獨同意權的履行創造明確、明白、易懂的條件,使科學技術為生活添便利,而不是添堵添亂,人臉識別等新科技才能更好地滿足消費者對美好生活的向往。(徐文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