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北京訊(記者張林保)近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修改〈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的決定》,將《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修改為《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25年4月15日起施行。4月2日,市場監管總局召開新聞發布會,就《規定》相關內容進行了解讀。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壓實企業主體責任是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關鍵抓手。《規定》通過抓住“三類人”、管好“三件事”、記好“三本賬”,將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落實到“最小單元”,實現對風險的精準防控,確保出現問題后能夠找得到人、查得清事、落得了責。
據介紹,《規定》共24條,針對企業落實主體責任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從適用范圍、風險報告、工作機制銜接、監督抽考、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定義等方面進行了修改,調整了規章的適用范圍、健全食品安全主體責任體系,優化工作制度機制、避免增加企業不必要的負擔,細化了監管具體要求、回應基層監管實踐面臨的問題。
《規定》明確規章適用于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及有關人員落實食品安全責任的行為及其監督管理,與集中用餐單位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的規定分別立法,將從事對溫度、濕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貯存業務的非食品生產經營者納入規章參照適用范圍;規定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發現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并向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管部門報告。
《規定》明確“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制度在生產經營期間執行,同時將《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清單》固化為制度文件。規定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可以將“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制度和機制與已建立的工作制度和機制有機結合實施,避免實際執行中機械重復相同工作。
《規定》補充完善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的定義,明確食品安全總監應當由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管理層人員擔任;規定監督抽查考核的方式、內容應當與被抽考對象的崗位職責等相適應,且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每年參加培訓時間不少于40小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