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報道(記者桑雪騏)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廣播電視總局聯合發布的《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內容標識辦法》將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日前,北京互聯網法院審結一起網絡服務合同糾紛案,案中原被告雙方作為用戶和網絡服務提供者,圍繞人工智能生成內容標識起了爭端。
記者了解到,原告在涉案平臺上發布了“打工并不能讓你真的賺到多少錢,但可以開啟你的新視角……如果你對學車感興趣的話并且以后打算開車的話,可以在你最清閑的一個假期完成它……工作之后就沒有太多完整的時間學駕照了”。該內容被涉案平臺判定為“包含AI生成內容但未標識”的違規情況,作出將該內容隱藏并將用戶禁言一天的處理。原告申訴未成功,便訴諸北京互聯網法院。原告主張其并未使用AI創作,被告的行為違約,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撤銷隱藏涉案內容和禁言賬號一天的違規處理,并在后臺系統中刪除違規處理記錄。
北京互聯網法院經審理認為,平臺結合《互聯網信息服務深度合成管理規定》中有關深度合成標識的管理規定和網絡空間治理的現實需要,發布了社區公告載明“創作者在發布包含AIGC生成的內容時,應主動使用標識,幫助讀者進行區分。對發布時未主動聲明的內容,平臺將采取適當措施進行流通限制并添加相關標識”“未經標簽聲明,使用人工智能生成的內容構成違規”。原告系平臺注冊用戶,因此平臺有權依據合同約定對涉案內容是否屬于AI生成合成內容進行審查和處理。
同時,平臺的審查及處理結果應有合理依據。此案中,原告主張涉案內容并非AI生成內容,被告對涉案內容的審查及處理違反平臺服務協議,在一般情況下,原告應該提供如創作底稿、原件等證明人類創作屬性的初步證據,但原告回答內容系即時性創作文本,在客觀上無法提供上述證據,由其提供上述證據亦不存在合理性和現實可行性。而被告基于算法工具的運算結果得出涉案內容為AI生成合成的審查結論,被告既是算法工具掌控方又是結果判斷方,算法工具運算過程和審查結果由被告掌控,在此情況下,被告應就該事實進行合理舉證或解釋說明。
法院認為,被告未對算法決策依據和結果進行適度的解釋和說明,應對其沒有事實依據的情況下對涉案賬戶的處理行為承擔違約責任。判決被告展開對于涉案內容的隱藏、刪除在后臺的違規處理記錄。對“禁言1天”的處理沒有后臺記錄,原告主張刪除沒有事實依據,法院對該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北京互聯網法院綜合審判一庭副庭長、四級高級法官袁建華表示,網絡內容服務平臺有權利用算法工具對用戶發布的內容是否使用AI生成合成進行審查和處理。對于算法解釋的司法審查應符合比例原則,一般情況下,平臺無須提供技術細節、源代碼或原始數據,但須圍繞案件爭議事實以可理解的方式舉證或說明算法運行機制、對應可能出現的誤判是否采取了合理的救濟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