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糾紛行政調解服務規范 市場監管領域》(DB11/T 2443—2025)地方標準近日發布,將于今年10月1日正式實施。該標準針對消費者跨區域維權中程序有差異、成本增高等痛點,在實施的時效、覆蓋面及司法保障的主動性等方面進行了規范改進。(據7月3日《中國消費者報》報道)
隨著消費形態、商品交易方式的日新月異,消費糾紛調解面臨前所未有的挑戰。法律雖有規定,但由于程序執行起來繁瑣,消費者面臨的維權成本較高。一旦遇到商家推諉扯皮,行政調解往往會陷入矛盾糾紛形成——協商未果——調解不成的惡性循環。此次《消費糾紛行政調解服務規范 市場監管領域》地方標準的出臺,實現了從“有法可依”到“有章易行”的跨越,形成了“依法治理”與“標準治理”協同發力的新范式。
相較于法律條文的剛性規定,該標準將繁瑣的調解程序轉化為可量化、可復制的服務流程。60日的明確時限劃定維權邊界,現場與非現場調解的靈活選擇提升處置效率,檢測鑒定的時效排除確保程序公正。特別是將調解范圍細化為產品性能、廣告宣傳等八大類32項具體場景,使市場監管部門的職責邊界從“模糊地帶”走向“清晰區間”,將有效破解消費者“投訴無門、久調不決”的困境,打通了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最后一公里”。
同時,該標準的示范意義還體現在重塑調解生態,實現了從“依法調解”到“循標治理”的范式轉換。傳統調解過度依賴法律條文,往往會陷入“剛性有余而柔性不足”的困境。該標準的出臺使得程序標準化,通過建立“受理—調解—確認”全流程標準,減少隨意性。同時,協同制度化要求跨部門會商,杜絕推諉扯皮。這種轉變使得消費糾紛調解工作從“憑經驗辦事”升級為“按標準執行”,社會治理的精細化水平得到質的提升。
另外,這種“法律定框架、標準定細則”的協同模式,也將推動消費維權從對抗式博弈轉向合作式治理,達到“法律提供維權依據,標準優化調解流程;法律保障基本權利,標準提升服務體驗;法律側重事后懲戒,標準促進事前和解”的效果。
法律的權威性不可替代,而標準的可操作性讓法律真正落地。《消費糾紛行政調解服務規范 市場監管領域》的出臺,不僅讓消費糾紛調解工作有標可依、有章可循,更通過標準化優化了社會治理模式,使消費糾紛的解決更加高效、公平、可預期。同時也表明在法治框架下,標準可以成為提升社會治理效能的重要工具,通過“依法治理”與“標準治理”協同發力,構建更加和諧的消費環境。(黃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