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廣州訊(記者黃劼)8月18日,廣東省廣州市市場監管局聯合廣州市工商聯、廣州市委網信辦、廣州市司法局、廣州市商務局等部門發布《廣州市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協議規則合規指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指引在個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方面明確,電子商務平臺不得采用一次概括授權、默認授權等方式,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消費者同意收集、使用與經營活動無直接關系的個人信息。
在個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方面,指引提出,電子商務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消費者同意;應當公開其收集、使用規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采用一次概括授權、默認授權等方式,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消費者同意收集、使用與經營活動無直接關系的個人信息;處理敏感個人信息應當取得個人的單獨同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處理敏感個人信息應當取得書面同意;應當向個人告知處理敏感個人信息的必要性以及對個人權益的影響。
在消費者服務協議方面,指引提出,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與消費者的服務協議應當明確其和消費者之間的法律關系,設定注冊流程,使用規則,商品和服務的提供,付款方式,交付政策,消費者退貨與換貨的條件、流程和費用承擔,消費者個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存儲和共享方式,投訴、舉報方式等內容。在消費者終止賬號時,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協議規則應當明確消費者退出平臺的權利義務,明確退出程序、消費者賬戶注銷后平臺企業對涉及個人信息、交易數據以及其他權益的處理。
在消費者知情權和選擇權方面,指引提出,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協議規則應當明確要求電子商務經營者依法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確保消費者能夠在充分了解商品或服務信息、價格等內容的基礎上,自愿作出購買決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以直接捆綁或者提供多種可選項方式向消費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醒消費者注意;提供多種可選項方式的,不得將搭售商品或者服務的任何選項設定為消費者默認同意,不得將消費者以往交易中選擇的選項在后續獨立交易中設定為消費者默認選擇。
在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方面,指引提出,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協議規則應當要求電子商務經營者提供公平、公正的交易環境,保障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不得利用不公平的條款實施強制交易行為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在爭議解決機制方面,指引鼓勵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建立首問責任、先行賠付、在線糾紛解決等消費者權益爭議快速處置機制,并公開先行賠付資金的使用細則或者說明;鼓勵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發揮網絡數據處置技術優勢,探索建立高效的消費糾紛分類處置智慧系統。
在建立和解制度和消費維權自律制度方面,指引提出,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協議規則應當建立消費糾紛和解和消費維權自律制度。消費者在平臺內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發生消費糾紛或者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消費者要求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調解的,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調解。消費者通過投訴、訴訟、仲裁或其他方式解決爭議的,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予以協助。發生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情形時,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向消費者提供平臺內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不能提供的,消費者可以向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要求賠償。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平臺內經營者追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