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報道(記者劉文新)10月28日至10月30日,短短3天時間,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缺陷產品管理中心官網公布了9家汽車廠家的召回信息。“近5年時間里,平均每年召回次數達到227次,相當于每個工作日都有汽車召回。”在近日于山城重慶召開的“汽車召回技術標準與政策最新進展”專題論壇上,市場監管總局缺陷產品管理中心汽車部主任肖凌云透露,從新能源汽車的故障類型來看,動力電池故障高達77%,其中的82%是電芯熱失控。
隨著汽車“新四化”時代的到來,智能網聯汽車大規模量產,自動駕駛也正步入商業化前夜,這些變化給缺陷汽車管理帶來了新的挑戰。此次專題論壇上,與會專家透露目前有10項與汽車召回相關的標準正在制定中。

近年來,通過軟件升級方式進行的召回占比較多。 本報記者吳博峰/攝
召回缺陷汽車占全國汽車保有量三成
據肖凌云介紹,自2004年3月建立召回制度開始,截至2020年9月底,我國已累計實施汽車召回2119次,召回缺陷車輛8010.2萬輛,約占我國汽車保有量的30%。召回原因除了傳統的氣囊/安全帶、發動機、轉向/懸架和電子電器總成等缺陷,由軟件故障和新能源汽車故障引發的召回數量,在近幾年呈現明顯增長態勢。“盡管國內的汽車召回取得了階段性進展,但相較于美國等召回制度成熟的國家,還存在差距”,肖凌云指出,目前國內已有的召回案例中,大部分是因缺陷調查而被動召回的,占比達56%,而美國的這一比例為30%,其余70%是企業自主召回的,這表明國內企業在自主召回方面做得不夠。
市場監管總局缺陷產品管理中心汽車部副主任董紅磊分析說,這與現階段國內汽車召回法規和技術標準還不完善有較大關系。目前國內汽車召回制度體系雖然正在逐步完善,基本形成了由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技術標準構成的“四位一體”召回制度體系,但卻沒有一部專門的汽車召回法律。另外,在如何實施召回、怎么勘定缺陷、如何評估召回效果等方面,還缺乏相關的技術標準。
不能用OTA方式逃避召回
市場監管總局缺陷產品管理中心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19年年底,我國涉及程序或軟件故障的汽車召回213次,涉及車輛683.02萬輛,占總體召回數量的9.0%,增加趨勢明顯。
在這213次召回中,通過軟件升級方式進行的召回169次,占比79.3%。“我國目前主要以4S店升級軟件的方式來完成,未來一定是通過OTA(軟件空中升級)方式來解決。”肖凌云指出,通過OTA方式可以有效提高召回完成率,現在一個召回可能需要兩年時間,而未來通過OTA召回,可能兩周就能解決。同時,還可大幅降低召回成本,2019年OTA技術在汽車軟件、程序升級中,為我國整車廠節約165億美元售后體系的支出。
有汽車廠商提出采用OTA方式之后,是不是就不用召回了?肖凌云明確表示這種想法是錯誤的。我們鼓勵采用OTA方式實施召回,但不能用OTA方式為借口逃避召回。OTA只是技術服務,并不是一種完整的召回。根據召回法規的相關要求,不管OTA是作為召回措施,還是作為技術服務,都要履行召回備案義務。
火災事故報告不及時
隨著新能源汽車保有量的不斷增加,近年來關于新能源汽車自燃等安全問題明顯增多。2019年全國新能源汽車火災事故達到560余起,今年前三季度達到700起,火災車輛幾乎涉及所有的新能源汽車品牌。
針對這種情形,市場監管總局缺陷產品管理中心以國家車輛事故深度調查體系(NAIS)為基礎,建立了新能源汽車事故調查協作網,以開展火災事故深度調查。在65起火災事故中,行駛里程在1萬-5萬公里的車輛事故發生概率最高,動力電池故障是火災事故的主要致因,占比達77%。在動力電池故障中,則以電芯熱失控發生頻率最高,在上述事故中占比高達82%,且這些車輛呈現三種特征:深充深放,高頻次快充,高強度運行。
“目前在新能源汽車火災事故方面,生產者存在幾個新的問題:事故報告不及時;動力電池在技術共享、數據分享上存在差別;遠程數據不完整,技術管理不完善,報警閾值過于寬泛;深度調查水平非常差。”
“針對這種情況,我們的工作流程是先通過事故深度調查發現火災線索,再根據這些線索要求企業做試驗”,肖凌云介紹說,通過試驗進行風險評估,然后確定范圍和解決方案,最后才是召回。事故深度調查是開端,終點是召回。召回以后企業要做一件事情,即針對該召回進行產品改進,這才是一個完整的流程。
10項召回標準即將出臺
據肖凌云介紹,市場監管總局正在研究開展OTA監管試點,以及OTA召回標準和大數據云平臺建設工作,并制定了《基于遠程升級技術的汽車產品召回實施要求》標準,目前已完成了初稿。
除此之外,董紅磊透露目前還有9項汽車召回相關的安全技術標準,正在推進當中。比如針對車輛信息安全缺陷的判定,制定了《汽車產品召回信息缺陷評估指南》,對汽車產品信息缺陷評估的基本要素、評估流程和評估結果處置等進行明確,該標準已經立項,正計劃在網上公示。
在幫助企業更規范地實施召回方面,正在推進的是《汽車產品召回 生產者指南》,該標準分為4個部分,其中第2部分的“缺陷分析評估與召回決策”和第3部分的“召回實施與產品安全改進”已提交立項,而第4部分的“管理與評價”則還在起草中。
針對召回實施過程、召回效果評估和風險預警發布,分別制定了《汽車產品召回編號規則與編號應用》《缺陷汽車產品召回效果評估指南》《汽車產品召回預警規則》。其中,《汽車產品召回編號規則與編號應用》已于9月29日發布,計劃于2021年4月1日實施;《缺陷汽車產品召回效果評估指南》正處于批準階段;《汽車產品召回預警規則》處于立項、計劃在網上進行公示階段。
“這10項標準基本是圍繞召回流程提出來的,對于召回制度來說它是一個閉環”,董紅磊稱,其出發點就是消費者投訴,也就是缺陷報告,如果這個問題涉及安全性能,就需要進行缺陷調查與認定。缺陷經過認定,就有后續的召回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