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西安訊(周瑩 王東 記者徐文智)城市化建設進程的加快,在便利人們生活的同時,高空拋墜物事件也屢屢發生,對廣大市民的人身和財產安全造成了威脅,成為“懸在城市上方的痛”。近日,陜西省西安市未央區人民法院速裁審判庭適用《民法典》調解了一起高空墜物引發的糾紛案件。
2021年1月10日,正在家中吃早飯的胥某突然接到物業公司的電話,稱其車輛被樓上掉落的玻璃砸到。急忙趕到樓下后,胥某發現汽車的玻璃被砸出一個大洞,車身周圍和地面一片狼藉,同時還有好幾輛車被砸,但自己的車受損最嚴重。公安民警對現場進行拍照并上樓查看,最終確定掉落的墜物來自25樓王某家中。因就賠償事宜協商未果,胥某將王某和物業公司訴至未央區人民法院。
“我要求被告賠償車輛折損費、交通費、誤工費2萬余元,一分錢也不能少。”原告氣憤地說。
“我的窗戶一直有問題,已多次聯系開發商維修,但其遲遲沒有給我解決,窗戶玻璃墜落后,開發商說會給車主們賠償。”被告王某也很無奈。
“事發后我們積極與業主進行溝通,也在盡力促成雙方達成賠償協議,盡了該盡的義務。”被告物業公司負責人說。
調解中,當事人情緒激動,互不相讓。法官耐心傾聽各方陳述,準確找出矛盾癥結,并釋明《民法典》關于高空墜物的相關規定,讓二被告充分了解了自己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
“作為業主,窗戶出現問題,我沒有及時維修更換,的確有責任。通過學習《民法典》,我才知道自己之前的想法是錯誤的,希望原告能接受我的道歉。”被告王某說。
“我們對自身負有的管理維護義務有了更深的認識,也愿意賠償原告的損失。今后會加強培訓,多學習《民法典》,不斷提升物業服務水平。”被告物業公司負責人也表示愿意賠償。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由二被告賠償原告車輛維修費、折損費共計8500元。
法官說法:
四方面規范高空拋物行為
《民法典》完善了高空拋物墜物治理規則,明確了責任劃分,并通過“四維發力”,織密安全保障網,全方位治愈“懸在城市上方的痛”。
一是將高空墜物確立為禁止性規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這一規定讓拒絕高空拋物不再只是一個倡議、一句口號,而是成為法律層面的一項禁止性規定。
二是損害責任準確追蹤。《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這一規定讓受害者能夠及時鎖定責任承擔者,同時也讓承擔責任者有了尋找真正侵權人的權利,抓出損害的“真兇”。
三是明確物業安全保障義務。《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這一規定明確了物業部門在高空拋物墜物中的安全保障義務,從而倒逼其加強日常管理和維護,做到防患于未然。
四是明確公安部門調查取證義務。《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這一規定增加了公安部門的調查取證權和調查義務,為抓出損害“真兇”提供了更大可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