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北京訊(記者孫燕明)近日,國家衛生健康委發布推薦性衛生行業標準《托育機構質量評估標準》(以下簡稱《標準》),對托育機構的辦托條件、托育隊伍、保育照護、衛生保健、養育支持、安全保障、機構管理等評估內容進行了規定,將于明年4月1日起施行。
《標準》明確,托育機構是由單位(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企業等)或個人舉辦,由專業人員為3歲以下嬰幼兒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計時托、臨時托等照護服務的機構。
《標準》要求,設有滿足嬰幼兒生活游戲的生活用房及適當的輔助用房。嬰幼兒生活用房應布置在3層及以下,不應布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配備保健觀察室,建筑面積不少于6平方米,至少設有1張兒童觀察床。有乳兒班(6-12個月)和托小班(12-24個月)的設有配奶的操作臺或配奶室。乳兒班設有哺乳室或有布簾等遮擋的可供哺乳的空間,以及輔食調制臺。有活動區、就餐區、睡眠區(可混用)。
為嬰幼兒提供與生活游戲相適宜的室內外活動場所,面積適宜。乳兒班活動區的使用面積不低于15平方米。托小班和托大班(24-36個月)活動室的使用面積不低于35平方米,睡眠區與活動區合用時使用面積不小于50平方米。室外活動場地地面平整、防滑、無障礙、無尖銳突出物,采用軟質地坪。嬰幼兒用房明亮,天然采光,生活用房窗洞開口面積不應小于該房間面積的20%。
托育機構具備安全設施設備,安裝一鍵式報警、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嬰幼兒生活場所安裝監控設備且全覆蓋。監控錄像資料保存期不少于90天。在日常生活與活動中向嬰幼兒滲透安全教育,應確保嬰幼兒受教育率達到100%。定期面向嬰幼兒家長開展安全教育。
據悉,《標準》適用于對為3歲以下嬰幼兒提供全日托照護服務的機構(含幼兒園的托班)的評估。對提供半日托、計時托、臨時托等照護服務的托育機構的評估可參照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