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上海訊(記者劉浩)近日,消費者胡先生在超市購買了一包人參片,發現包裝袋上未標注食品生產許可及藥品生產許可信息,與超市方多次溝通無果。經上海市金山區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介入,銷售公司同意退貨退款。金山區消保委指出,該人參片未進入藥用渠道,不按照藥品管理,無需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及藥品經營許可證,同時建議企業應按要求對應當進行包裝或者附加標簽的食用農產品進行包裝或附加標簽。
據了解,近日,消費者胡先生在某超市購買了一包人參片,發現該包裝袋上未標注食品生產許可及藥品生產許可信息,查看人參柜臺營業執照信息,發現其未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和藥品經營許可證。因擔心食用安全,胡先生與超市方進行交涉,多次溝通無果后,投訴至金山區消保委。
投訴處理過程中,銷售公司表示生產的人參均是原材料形式,只是經過挑選、擇凈、干燥、切片等程序進行分裝,沒有經過提煉、合成等加工手段,且在各大超市內出售,未進入藥用渠道,屬于供食用的源于農業的初級產品。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p>
金山區消保委工作人員多次溝通釋法,雙方就分裝的人參片屬初級農產品(藥用植物)范疇,無需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及藥品經營許可證達成一致意見。銷售公司考慮消費者滿意度,同意退貨退款。
銷售人參需不需要藥品生產許可證及藥品經營許可證,其屬于食用農產品、中藥材,還是中藥飲片?記者了解到,《食品安全法》規定,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和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許可。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應當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市場監管總局《關于修訂公布食品生產許可分類目錄的公告》(2020年第8號),作為食用農產品銷售的人參產品未納入食品生產許可分類目錄中。
參考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2018)滬0112行初717號,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給原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食藥監辦稽函[2017]47號復函,中藥材有藥用、食用等多種用途,判斷中藥材是否屬于藥品管理,關鍵在于界定其用途;未進入藥用渠道的中藥材,鑒于各地有不同食用傳統、不宜強調其藥物屬性,經營者無需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但經營此類中藥材不得宣稱功能主治、用法用量及相關內容。
金山區消保委指出,銷售公司將分裝后的成品通過超市進行銷售,消費者在超市所購人參片外包裝上也未宣稱功能主治的內容,未進入藥用渠道,不按照藥品管理,無需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及藥品經營許可證。
金山區消保委提醒廣大消費者,購買藥食同源的商品,應盡可能到有證照的正規企業購買;對價格異常、明顯低于市場平均價的,以及外觀、包裝等有異常的,應謹慎購買或不予購買;建議食品銷售企業按要求對應當進行包裝或者附加標簽的食用農產品進行包裝或附加標簽,有效防范和化解食品合規風險,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增強市場競爭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