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報道(記者孫蔚)預收費是服務業中比較常見的商業模式。隨著我國養老服務快速發展,一些養老機構為了迅速回籠資金、增加客戶黏性等,采取預收費模式運營,由此引發的糾紛不斷。近日,為了規范養老機構預收費行為、從源頭加強治理,民政部、發改委等七部門聯合印發《關于加強養老機構預收費監管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為老人看緊養老的“錢袋子”。
規范養老機構預收費
養老機構預收費模式在一定程度上讓老年人及家屬享受了優惠,但也存在風險,甚至有一些不法分子打著養老服務的名義,通過預收費等形式實施非法集資,嚴重侵害了老年人的權益。為此《意見》明確要求各地、各部門加強養老機構預收費監管,到2025年前建立健全跨部門的養老機構預收費監管工作機制,規范養老機構預收費,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
民政部養老服務司副司長李邦華表示,《意見》界定了預收費的內涵,將養老服務費、押金和會員費全口徑納入監管;明確了收取要求,限定了養老服務費最長收取時限和押金最高預收額度,列出了會員費收取的“負面清單”情形等;強調了使用用途,防止養老機構成為斂財平臺;強化了多元監管,提出了預收資金分類管理、風險隱患分類處置的要求等。
具體來看,《意見》對養老機構預收費項目劃定了明確范圍。養老機構預收的費用主要包括養老服務費、押金和會員費。養老服務費是指床位費、照料護理費、餐費等費用;押金是指為老年人就醫等應急需要、償還拖欠費用等作擔保的費用;會員費是指養老機構以“會員卡”“貴賓卡”等形式收取的,用于老年人獲得服務資格、使用設施設備、享受服務優惠等的費用。
在預收費管理方面,《意見》要求,養老機構預收費將設定上限,鼓勵養老機構采用當月收取費用的方式,向老年人提供服務。養老機構應當在服務場所、門戶網站等顯著位置公示預收費項目、標準等信息并向負責監管的民政部門報送。養老服務費預收的周期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對單個老年人收取的押金最多不得超過該老年人月床位費的12倍。尚未建成或者已建成但尚不具備收住老年人條件的養老機構,不得收取會員費。同時,養老機構應當充分保障老年人及其代理人知情權,真實、準確說明預收費收取、使用等相關信息,告知可能存在的風險,并在服務協議中明確預收費的項目、標準、管理方式、退費條件及方式、違約責任等。
在預收費用途方面,《意見》強調,養老機構預收費用主要用于抵扣老年人入住機構期間需要支付的費用、彌補本機構設施建設資金不足,或者發展本機構養老服務業務。押金除辦理退費、支付突發情況下老年人就醫費用、抵扣老年人拖欠的養老服務費或者應當支付給養老機構的違約金、賠償金等情形外,不得支出。
為了破解退費難,《意見》要求,對符合服務協議約定退費條件的預收費用,養老機構應當按照約定及時退費,不得拒絕、拖延。養老機構因停業、歇業等原因暫停、終止服務的,應當提前30日發布提醒,及時退還剩余費用,妥善解決后續服務問題,依法承擔經營主體責任。
明確三條“安全底線”
值得關注的是,《意見》明確了三條“安全底線”:一是嚴禁養老機構超過床位供給能力“一床多賣”;二是嚴格限定養老機構預收費使用用途,不允許打著養老幌子集資挪作他用,將預收費異化為斂財手段;三是明確不得以承諾還本付息、給予其他投資回報等方式,誘導老年人及家屬交費,這是典型的非法集資行為。
據李邦華介紹,養老機構預先收取的養老服務費應當全部及時存入其基本存款賬戶,押金、會員費應當全部及時存入存管的專用存款賬戶。押金、會員費實行銀行存管和風險保證金方式管理。養老機構要與民政部門、存管銀行簽訂三方存管協議,開設專用存款賬戶。養老機構專用存款賬戶要留存一定金額的資金作為風險保證金,留存比例不得低于該賬戶近三年會員費總額10%,且不得低于該賬戶當前余額的20%。
“一方面,風險保證金不占用過多現金,不影響機構的資金使用周轉,不會對機構發展產生抑制性影響;另一方面,一旦養老機構非正常原因停止運營,專用存款賬戶沉淀的資金,再加上購買保險等其他措施,能夠起到一定補償賠付作用。”李邦華表示,對押金、會員費額外提出實行銀行存管和風險保證金方式管理,目的是確保專款專用、壓降風險,從而進一步保障資金安全。
中國老年學和老年醫學學會社區居家養老分會副會長鄭志剛對記者表示,《意見》采取包容審慎的態度對待預收費這一運營模式,統籌考慮養老機構發展實際情況和老人資金安全,針對風險隱患較大的押金、會員費,在日常監管的基礎上,采取銀行存管和風險保證金方式管理,充分發揮金融機構前哨作用,進一步守好老百姓的養老錢。
部分省份已先行試點
記者注意到,在《意見》出臺之前,已經有江西、安徽等多個省份出臺省級文件,對會員費管理、資金監管等作出明確規定。
2021年,江西省出臺養老機構預付費管理辦法,要求養老機構對養老服務費原則上按月收取,最長期限一般不得超過12個月。醫療備用金等應急費用根據老年人身體健康狀況協商確定,一般不超過1萬元。
2022年9月,《合肥市養老服務機構預付費管理暫行辦法》出臺,列出多條“禁令”,如養老服務機構不得以許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承諾明顯低于市場價入住或折扣返利優惠等形式,誘導老年人及家屬預交資金;不得向服務對象推銷非法金融產品,不得推銷任何種類的“保健”產品服務,也不得為其他經營主體或個人推銷非法金融產品、“保健”產品活動提供協助和支持,嚴禁向服務對象非法集資,任何機構、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不得以銷售虛構的老年公寓、養老山莊,或者以投資、加盟、入股養生養老基地、老年公寓等養老項目的名義非法吸收公眾資金。
山東聊城從去年起開始試行由民政部門、養老機構、銀行三方簽訂協議對預收費資金進行監管的方法,當地民政部門搭建了智慧監管平臺,老人可以通過平臺進行交費,監管部門也可以通過平臺對預收費資金進行監管。
對此,鄭志剛表示,多個省份都出臺了省級文件,對養老機構預收費管理等問題做出了探索。《意見》吸收了此前地方的實踐經驗,對養老服務領域中容易引發糾紛的問題進行細致規定,具有較強可操作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