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福州訊(記者張文章)8月中旬,福建省福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據《計量法》《計量法實施細則》《計量器具新產品管理辦法》《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制定并發布《2024年度電子計價秤型式批準監督抽查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為電子計價秤監督抽查提供統一規范和指導。
《細則》從適用范圍、抽樣方式、檢驗項目及依據、核查項目及依據、判定原則、異議處理6個方面做了規定。明確《細則》適用于截至2024年6月30日福州市獲得電子計價秤(包含條碼標簽秤、PC秤等具備計價功能的電子秤)型式批準證書的證后監督抽查。
《細則》規定,將采取現場隨機抽樣的方式,抽取企業生產線末端經檢驗合格的產品或成品庫內的待銷產品;每批共抽2臺,其中1臺樣品,1臺備樣,抽樣人員需現場核對該計量器具是否具有型式批準證書、所標識的信息與批準的型式是否一致等;抽樣樣品應當場封存,加貼封條,封條上應有受檢單位經手人簽名、抽樣人員簽名、抽樣單位公章、抽樣日期及抽樣單編號等信息,備樣封存后由企業自行保管;送檢樣品隨機資料需包含:被抽查電子計價秤型式批準證書(復印件)、出廠合格證、使用說明書、型式評價報告(復印件)。
《細則》明確了具體檢驗、核查項目及其依據,電子計價秤檢驗將依據JJF1834-2020《非自動衡器通用技術要求》開展說明性標志檢查、置零范圍、置零準確度、稱量性能、除皮稱量、除皮準確度、偏載測試、鑒別力、重復性測試、蠕變測試、回零測試、平衡穩定性試驗、傾斜、預熱時間14個項目的檢驗。上述1到14項試驗全部完成后,將依據《計量器具新產品管理辦法》進行第15項核查即關鍵零部件一致性核查(此項監督檢查僅核查稱重傳感器),將通過拆機核查的方式,查看樣品的稱重傳感器是否與型式評價報告一致。若拆機不易實現,必要時由生產企業提供協助。
監督抽查結果判定分為檢驗項目(第1到14項)及核查項目(第15項)。檢驗項目全部合格的,被抽查樣品判定為合格;檢驗項目有一項以上(含一項)不合格的,被抽查樣品則判定為不合格。核查項目即樣機關鍵零部件(稱重傳感器)與型式評價報告一致,判定為核查項目合格;不一致,則判定核查項目不合格。
受檢單位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應在接到檢驗結果之日起15日內向福州市市場監管局提交書面復檢申請(原件),并附營業執照等主體證明材料。福州市市場監管局將依法處理,視情況組織復檢或進行調查核實。逾期提出或者未按要求提出的,視為承認檢驗結果。若需對不合格項目復檢時,在備用樣上復檢。當復檢結果仍不合格,維持原檢驗結果不變。當復檢結果合格,以復檢結果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