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福州訊(林建偉 記者張文章)11月下旬,記者從福建省廈門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獲悉,日前一起關于網購商品退賠的糾紛經消保委工作人員調解,商家最終向消費者退還了全額價款。
近期,某快遞公司送貨過程將沖鋒衣損壞,將1113元服裝費退還給商家。消費者王女士表示,付款時使用了電商平臺發放的補貼優惠114元,另外支付999元。而快遞公司向商家賠償是按商家實際收到的款項1113元進行賠付。因此消費者要求商家將快遞公司補償的1113元全部退還給她。而商家認為消費者實際只付款了999元,因此只愿意按其實際支付金額進行退款。無奈之下,王女士向廈門市消保委投訴,經調解,商家最終向消費者退還了1113元。
福建自暉律師事務所主任林敏輝律師認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害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王女士與商家之間成立合法有效的買賣合同,王女士已按約定支付扣除平臺補貼后的實際價款999元,履行了付款義務,有權獲得符合約定質量的沖鋒衣。快遞方在運輸過程中損壞商品,屬于履行運輸義務不當,應向受損方承擔賠償責任。而商家作為買賣合同的相對方,因商品損壞無法向王女士交付合格產品,已構成違約,需向王女士承擔違約責任。
該糾紛中,王女士實際支付的999元,是因為享受了電商平臺的補貼,該補貼是平臺為促進交易提供的優惠,是消費者享有的優惠,不屬于商家的優惠或減免,商家已實際收到1113元的全部貨款,在貨物確已損壞且快遞已全額賠付的情況下,商家以“消費者實際付款低”為由拒絕全額退款無法律依據,應按貨款的全額也就是1113元全部退回消費者。
林敏輝律師表示,若電商平臺在發放補貼時已對相關規則進行了明確且充分的公示,比如約定了交易不成時補貼的歸屬,且該規則本身公平合理,未損害消費者的基本權益,則消費者在知曉并接受后,應遵守平臺的相關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