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福州訊(王亞堅 許明茹 記者張文章)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建立健全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及時有效的化解各類消費糾紛,促進營商環境建設,7月下旬,福建省廈門市集美區人民法院、集美區市場監管局、集美區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聯合印發《關于建立消費糾紛訴非聯動共享機制的實施意見(試行)》,正式建立消費糾紛訴訟與非訴訟聯動共享機制(以下簡稱消費糾紛訴非聯動機制)。
據悉,消費糾紛訴非聯動機制共包含法律文書送達地址承諾確認機制、消費糾紛訴非聯動調解機制、失信聯合懲戒機制三大模塊。有了該機制的保障,在協助調解方面,當事人直接向市場監管部門或消保委投訴的,法院指派法官(法官助理)或者聯合其他非訴公共法律服務力量,協助市場監管部門或消保委共同化解糾紛,為其調解工作提供法律知識、解紛思路等指導。法院定期梳理典型案件審理情況,以案釋法,積極發揮裁判指引功能,在指導調解工作中,必要時可直接進行協助調解和聯合調解。在訴前調解方面,人民法院受理的消費糾紛案件,當事人在起訴前未經市場監管部門或消保委組織調解的,人民法院在立案前,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委托市場監管部門或消保委進行訴前調解。雙方當事人不同意繼續調解或者自人民法院委派之日起30日內不能達成調解協議的,人民法院給予辦理立案手續。經市場監管部門或消保委調解達成書面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在司法確認方面,經市場監管部門或消保委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人民法院認為調解協議符合條件的,作出司法確認民事裁定書,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集美區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認為,三大訴非聯動機制的建立,著眼于源頭化解,提高維權效率,充分發揮了人民法院、市場監管部門、消保委及各方解決糾紛力量,進一步強化消費糾紛預防、和解、調解、訴訟的互動與銜接,為廣大消費者提供全方位、低成本、便捷化、人性化的解紛渠道和服務,進一步預防消費糾紛并提高解決效率和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