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南寧訊(記者顧艷偉)4月2日,廣西壯族自治區靈山縣市場監管局成功調解一起未成年人私自購買手機的消費糾紛,為消費者挽回經濟損失1000元。
3月24日,謝女士10歲的孩子小溫未經監護人同意,與另一名10歲的孩子到靈山縣豐塘鎮某手機店花費1089元購買了一部 OPPO手機。3月30日,謝女士發現后立即與商家溝通協商退款被拒絕,遂投訴至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平臺。
接到投訴信息后,靈山縣市場監管局豐塘市場監管所工作人員展開核查,并組織現場調解。“我當場詢問過孩子手機款的來源,孩子明確表示用的是壓歲錢。難道孩子拿自己的壓歲錢買手機,我也不能賣嗎?”面對市場監管人員的調查詢問時,手機店負責人陸某提出了這樣的疑問。
針對手機店負責人的疑問,豐塘市場監管所工作人員向其講解了《未成年人保護法》,以及《民法典》中“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等規定,并向手機店負責人表示,小溫還在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年齡范圍內,花1089元購買手機已經超過了其年齡、智力應有的行為能力,因此,無論其手機款來源何處,只要其父母不同意購買手機,手機店必須退貨退款。經調解,雙方達成一致,手機店同意扣除89元的手機折舊費,退還謝女士購機款1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