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報道(記者張文章)收款不退、會員卡不通用、網上預訂不可入住……在日常生活中,消費者常會遇到這樣的格式條款。10月27日,福建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梳理并發布一批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案例,并對此進行點評、提出維權指引,幫助消費者提升風險識別能力、增強自我保護意識。
“收款不退”屬無效條款
消費者翁女士在廈門市同安區某瑜伽工作室購買了“寵粉卡”與“蛻變卡”兩款課程套餐。其中,“寵粉卡”含多節課程,翁女士已消課2節,“蛻變卡”則尚未激活。因工作調動,翁女士無法按原計劃參與剩余課程,向商家提出退費申請。商家以雙方簽訂的購買協議中明確載明“課程售出后不予退費”條款為由,拒絕退款。雙方協商無果后,翁女士投訴,要求商家退還剩余課程的費用。經同安區消保委介入調解,最終雙方達成一致協議:商家扣除20%的運營成本后,向翁女士退還4239元;翁女士則配合商家注銷剩余課程。
福建省消委會指出,依據《民法典》《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商家在協議中預設“課程售出后不予退費”條款,屬于典型的不合理排除或限制消費者權利的格式條款,依法應認定為無效。本案例所涉瑜伽服務合同具有較強人身屬性,若因客觀情勢變更導致合同繼續履行對消費者不公平,消費者有權請求變更或解除合同,經營者對已經收取但尚未提供服務的費用應予以返還。
福建省消委會表示,預付式消費容易出現收款不退、丟卡不補、限制轉卡等“霸王條款”,侵害消費者權益。2025年,最高法出臺司法解釋,明確此類條款無效,為消費者維權提供了有力保障。消費者在消費前應審慎閱讀合同條款,提前留存付款憑證等證據;遇到糾紛時,可向消費者組織、有關行政部門投訴,或通過法律途徑維權。經營者應主動完善合同和退款機制,以合規經營提升品牌信譽。
會員卡主要規則需重點提示
消費者閆先生持某品牌直營店會員卡,在石獅市該品牌的加盟加油站加油時,因“直營店與加盟店會員卡不互通”的規定,遭拒享會員優惠,引發消費爭議。經調解,涉事加油站為閆先生退還本次消費的會員差價,并在站內醒目位置設置LED屏,公示會員卡使用規則,同時承諾完善會員卡使用說明,以防此類糾紛再度出現。
福建省消委會指出,依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二款,《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經營者,必須以顯著方式提醒并說明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其中,會員卡的互通范圍、使用有效期、轉卡具體規則、退款執行政策等條款,均屬于需重點提示的范疇。經營者須在消費者辦理或使用會員卡前,主動對上述條款進行特別提示與清晰說明,履行告知義務,充分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確保消費過程透明合規。
福建省消委會提醒,消費者在辦理會員卡或使用會員服務時,應認真閱讀商家制定的相關規則,明確會員權益的具體適用范圍。如遇條款模糊或不明確,應及時要求經營者解釋說明,并留存書面或錄音記錄。若因格式條款導致權益受損,可先與商家協商;協商不成,可向消費者組織或市場監管部門投訴,或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線上訂房合同合法有效
8月23日,一消費者通過外賣平臺的團購入口,以184元的價格預訂了莆田市仙游縣鯉城鎮某酒店的客房。然而,當消費者到達酒店辦理入住手續時,酒店卻以“網上預訂不可入住”為由拒絕接待,并要求消費者改為線下現場重新預訂。線下同等房型的價格為247元,高于線上訂單價格。消費者提出退還差價的要求,酒店不同意,遂投訴。經仙游縣消委會調解,商家最終同意為消費者退還差價。
福建省消委會指出,依據《民法典》《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條款規定,酒店在平臺發布客房信息并標注價格時,未披露“網上預訂不可入住”的限制條件,致使消費者因信息不完整而作出交易決策,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同時,酒店利用消費者已出行的被動處境,強迫其線下高價預訂同等房型,變相剝奪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此外,酒店在線上平臺設置團購鏈接,消費者下單支付成功后,雙方合同關系即告成立。酒店無正當理由拒單,屬于單方違約。消費者有權要求酒店按原價履行合同,或要求全額退款并追償差價損失。若酒店的拒單行為構成欺詐,消費者還可要求三倍價款的賠償。
福建省消委會提醒,消費者在遇到類似問題時,應注意及時保全相關證據,妥善留存訂單、付款憑證等重要資料。如有必要,可先行與商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消費者協會或市場監管部門投訴,或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